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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学校和养老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餐前查验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2-08-30
  • 作者:佚名
  •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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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学校、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决定推动学校、养老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餐前查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动学校、养老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餐前查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等相关规定,各地学校、养老机构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餐前查验工作,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每餐待加工的食材及原料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每餐所用食材新鲜、安全;对每餐提供的饭菜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认真查验,确保食材烧熟、煮透;对每餐使用的餐饮具进行认真检查,确保餐饮具洗净、消毒。

  二、学校、养老机构餐前查验工作内容

  (一)采取食堂自制方式供餐的学校、养老机构餐前检查内容

  1.是否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是否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是否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是否有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

  5.需要熟制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

  6.餐饮具是否洗净、消毒。

  发现有上述第1-4项相关情形的,食堂不得进行加工或者使用,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做好记录。需熟制的食品未烧熟、煮透的,不得供应给就餐人员食用,未洗净、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就餐人员使用。

  (二)采取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供餐方式供餐的学校、养老机构餐前应查验以下内容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1.需要熟制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

  2.餐饮具是否洗净、消毒;

  3.食品是否使用密闭容器盛放;

  4.容器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5.容器上是否标注食用时限和食用方法;

  6.食品的温度和配送时间是否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烧熟后2小时,热藏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烧熟后按照高危易腐食品冷却要求,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对食品进行再加热,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存放超过2小时的高危易腐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在8-60℃条件下存放超过2小时,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应再加热后方可供餐,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7.是否有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况;

  8.是否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切实压实各方责任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学校、养老机构要严格落实校长(园长)、院长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餐前查验工作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二)切实落实主管责任

  各地教育、民政部门要鼓励辖区内学校、养老机构尽快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餐前查验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院长负责制。要将落实餐前查验工作作为学校、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和指导力度,同时把学校、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和学校、养老机构负责人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的依据之一。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学校、养老机构,要根据餐前查验工作台账和相关工作情况等进行责任倒查,对擅离职守或未按规定严格执行餐前查验等工作的学校、养老机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严肃追责。

  (三)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辖区内学校、养老机构食堂餐前查验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了解掌握学校、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对每餐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每餐供应的饭菜质量和安全状况、每餐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等严格进行查验,是否及时销毁处置不合格食品及原料等。对于未严格落实餐前查验工作的学校、养老机构,要及时通报给当地教育、民政部门,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待加工食品及原料中存在过期、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况的,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的,坚决依法处罚到个人,切实促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餐前查验工作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学校、养老机构、教育、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切实重视并做好学校、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积极主动推进落实好餐前查验工作,进一步推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防严控学校、养老机构食品安全风险。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养老机构食品安全餐前查验工作、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促进学校、养老机构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广大师生、家长及亲属等共同参与学校、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学校、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

  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和民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通过联合检查、联合培训、联合约谈等方式加强学校、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督导和宣传教育,共同促进餐前查验工作及相关制度落实,切实保障学校、养老机构食品安全。

  

  2021年7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amr.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fg/gfxwj/202107/t20210722_69194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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