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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时间:2022-08-30
  • 作者:佚名
  •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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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1〕17号),现就政策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必然要求,对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6号)制定《实施方案》。

  二、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目标是什么?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在办理市场主体准营行政许可事项时证明材料多的问题,实现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

  四、《实施方案》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有何规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不可代为承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目前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有哪些?

  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共5类、12项,5类分别为投资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12项分别为投资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等(详见《实施方案》附件1),其中第4项至第11项统称为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六、《实施方案》明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实施方案》包括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程序、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完善信息系统和办事指南、强化事中事后核查和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共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编制了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拟定了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增强可操作性,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地落实。

  七、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并不意味着法定证明都不要了,而是更多要通过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事中检查、事后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实施方案》特别规定了一些监管措施,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分类核查。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三是加强信用监管。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承诺失信行为,按程序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是规定不实承诺的处理措施。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

  八、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如何强化风险防范?

  一是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的信用进行查验,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二是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原程序办理。三是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在接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原文链接:http://amr.guizhou.gov.cn/jdhy/zcjd/202104/t20210401_67657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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