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出版法治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省知识产权局:《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22-08-30
  • 作者:佚名
  • 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字号:

  近期,省政府出台了《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苏政发〔2022〕66号,以下简称《评奖办法》),这是优化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加大对优秀专利成果和创新人才奖励的务实举措,对于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省就建立了专利奖励制度,有关部门相继开展了优秀专利项目和“省十大杰出专利发明人”评选,累计表彰优秀专利项目851项、杰出和优秀专利发明人120名,起到了良好的激励导向作用。2015年12月,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同意,江苏省十大杰出专利发明人项目名称变更为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主办单位由省知识产权局调整为省政府。2016年7月,省政府印发《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2021年6月,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同意,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变更为江苏专利奖,奖项设置及表彰名额为金奖不超过10项、银奖不超过20项、优秀奖不超过50项、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在今年4月26日施行的《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也明确规定,省政府设立江苏专利奖,对在本省实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本省优秀发明人、优秀设计人给予奖励。

  此次,省政府印发《评奖办法》,是江苏专利奖实施的细化,也是对《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不仅充分体现了当前江苏知识产权发展实际需求,更是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安排,必将更好地引领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更加有效地激发企事业单位创新创造活力,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

  《评奖办法》对评奖范围、奖项设置、组织领导、申报条件、推荐方式、评选程序、奖励标准和表彰形式等进行细化明确。全文共二十四条,其中:一至六条明确江苏专利奖奖项设置和表彰名额,规定了评选周期,并对各奖项的评选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七至十条明确参评专利项目和个人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得参评的具体情形,以及申报参评推荐方式;十一至十六条明确江苏专利奖评选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初评、评审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异议处理、批准公布等程序;十七至十九条明确江苏专利奖奖励标准,并提出专利项目获奖的专利权人应当将部分奖金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技术实施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二十条明确要加强对江苏专利奖的宣传和交流,发挥专利奖励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二十一至二十二条明确对江苏专利奖评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处理方式;二十三至二十四条明确由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规定了《评奖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评奖办法》着眼于发挥专利奖励制度对创新发展的激励作用,对评奖工作作出总体设计,主要特点体现为“四个更加”。一是评审组织更加规范。省政府成立江苏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江苏专利奖的评选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项目和人员建议名单进行集体审定,确定拟获奖名单,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奖项设置更加合理。《评奖办法》明确设置江苏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发明人奖,既保留了我省对优秀专利发明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传统,又注重对优秀专利项目的表彰和奖励,将其提升到省政府奖励层次。三是评选程序更加严谨。《评奖办法》规定申报江苏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经各设区市政府,省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总工会等省级群团组织,省级相关行业协会等推荐方可参评,确保参评项目质量。同时,对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初评、公示异议处理等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充分体现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是激励措施更加完善。《评奖办法》明确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10项、银奖不超过20项,优秀奖不超过50项,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获奖总数达90项,并对获得江苏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给予每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每人2万元的奖励,提升了对优秀专利项目的奖励力度,同时,明确获得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应当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利于营造激励创新创造的良好环境。

  链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jsip.jiangsu.gov.cn/art/2022/7/6/art_85039_1053167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