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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专家解读(九)

  • 时间:2022-08-30
  • 作者:佚名
  • 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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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 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

  南京大学法学院 徐棣枫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实现“两聚一高”,从我省实际出发,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三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本文将重点解读制度完善和增强保护合力这两个方面的措施。

  一、《实施意见》体现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精神,从制度完善入手,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筑牢保护基础的要求

  (一)健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

  赋予创新成果财产权成为知识产权,使其获得产权保护,从而激励创新成果的产出和将创新成果推向市场,已成为全球共识。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积极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对知识产权强有力保护的基础之上的。知识产权立法创设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法定权利,其有效保护依赖于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施意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构牢保护基础”,从根本上为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相对于其他历史悠久并非常成熟的有行财产权利而言,知识产权成为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是近代以来法律制度适应技术创新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度创新构建的全新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于其保护和调整的对象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创新成果和人类的创新行为,与其他财产法律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自身又需要不断发展,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给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为积极应对这些新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健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并探索推进传统文化、体育赛事转播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既坚持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原则,也适应了创新发展的规律要求。而积极探索运用地方立法权,结合江苏情况制定出台《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将为我省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氛围,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保障。

  (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

  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并行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色,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各具特点,权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寻求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江苏省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长期走在全国前列,已建立南京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苏州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多年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积累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创新,以适应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需要。《实施意见》提出推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机制。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精品案例工程。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保全、诉讼证据、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建设,防止和纠正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这些措施既有对已有经验的总结,也有对未来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具体要求,还有很多是对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挑战的直接回应,落实到位必将极大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便,经济快捷的优势,并且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职能。随着国家机构调整,专利和商标行政管理职能已统一并入市场监管部门,专利和商标行政执法既有共性也有差异,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出台《江苏省专利商标行政执法规程》等文件,进一步明确细化省、市、县(市、区)执法职责划分,落实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这些具体措施将进一步规范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必将有力强化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的协调配置,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快捷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构建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保障。

  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意见》提出整合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增强保护合力

  (一)强化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力量

  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执法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力量,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执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效保障。基于知识产权司法的特殊性,南京和苏州已设立知识产权法庭,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并积极探索技术调查官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运用,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实施跨地域管辖,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尺度,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司法水平,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实施意见》要求支持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加快发展,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为我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目标,必将为进一步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是最强的保护,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可以最大程度的威慑潜在的犯罪行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证据的获取、固定和认定非常困难,技术事实和危害结果难以准确量化,侦办、控诉和审判此类案件依赖专业的侦察、检察和审判人员,有时还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实施意见》非常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案件侦查、检察、审判队伍建设,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化执法队伍。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组建技术调查官、侵权鉴定专家团队。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制度,加强公安机关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联动,建立行刑案件查办衔接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这些措施的实施非常有助于增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为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政策和法律实施提供坚强的执法力量保障。

  (二)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引导各方力量参与公治

  知识产权纠纷目前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答复增长给审判带来了不少压力,特别是案多人少,审理周期长,权利人反应知识产权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2019年江苏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6688件,从2015年起算,年均增长20.48%;2019年审理知识产权案件20249件,从2015年起算,年均增长21.5%;2015年至2019年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结案率保持在84%至88%。以南京市为例,2010年至2016年间,南京全市法院著作权侵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9.4天,商标侵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67.7天,专利侵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226.7天。直至2018年,南京全市知识产权员额法官达到30人,但人均收案数依旧维持在175件左右。为缓解司法压力,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尝试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开展知识产权仲裁等,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尝试,为权利人及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息讼止争,发挥了良好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样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在2017年和2018年分别下降至80.4天和72.9天;其中,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上半年平均审理周期为59.96天,与其集中管辖知识产权之初相比,平均审理周期下降约40天。为总结经验,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实施意见》要求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律师工作站引入律师、专利代理师等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版权纠纷调解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民商事调解中心、贸促会调解中心、行业协会商会等更好发挥纠纷化解功能,鼓励和引导互联网平台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支持仲裁机构建设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规则。

  知识产权的获权、确权、运用、保护、管理等离不开专业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例如新技术研发需要专利检索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既可以借鉴已有专利,还可以避免重复研发,并为研发提供导航;研发成果申请专利,需要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专利挖掘、专利申请、专利布局服务;专利许可、转让、投资等需要法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提供专业的许可模式、投资方案设计和尽职调查等;专利权人需要对市场进行监督,发现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从事生产经营获得需要进行不侵权分析,开展预警工作,防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既可以在源头上提高知识产权的产出质量,也可为知识产权和运用知识产权的商品在市场中的交易运营提供帮助,更可以为知识产权获得有效保护助力。目前我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虽有一定数量,但服务领域、服务能力尚难以完全满足创新型省份建设的需要。《实施意见》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法,鼓励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公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按国家部署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培育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示范机构。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案件代理、法律咨询、专业培训等业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牵头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组织企业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鼓励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共治,大力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能力,以适应我省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

  关联阅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

  

  


原文链接:http://jsip.jiangsu.gov.cn/art/2020/9/14/art_85039_10398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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