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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3-05-19
  • 作者:佚名
  •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号:

  各市、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5月15日  

  

  

  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从省级财政安排的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支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资金,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兼顾公平、事后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系从事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并提供相应印证资料,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给予的后补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二)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

  (三)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知识产权创造: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新授权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高价值发明专利的范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的范围为准。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对申请日起满10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自届满10年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

  (三)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缴纳官费的50%,一个国家或地区每件最多资助1.5万元,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该国外发明专利在中国未获得授权的,不予资助。

  (四)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资助。获得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每件资助2万元,仅资助一个渠道。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资助。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每件资助2000元。

  (六)植物新品种授权资助。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每件资助5000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用:

  (一)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发明专利实施资助。发明专利权利人(不包括自然人)将其国内授权6个月内的发明专利,或者非关联交易受让取得一年内的发明专利,实际运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https://www.zlcp.org.cn/)进行备案,每件实施的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

  (二)知识产权运营资助:

  1.发明专利转让许可资助。鼓励产学研结合,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将授权发明专利首次转让或许可给企业,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省转化实施,单笔转让或许可的实际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3%,给予转让或许可发明专利的高校院所、企业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按实际交易金额从高到低排序资助不超过20家。

  2.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为授权发明专利转让、许可提供居间、交易等运营服务,按转让、许可发明专利实际交易金额的3%,给予提供居间、交易服务的运营服务机构资助。每家运营服务机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年按提供运营服务的实际交易金额从高到低排序资助不超过5家。

  3.发明专利开放许可资助。发明专利权人将其授权发明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开放许可平台进行公示后,首次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登记,每件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

  4.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资助。鼓励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或者区域运营中心,打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有机融合。对成功申报国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或者区域运营中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在运营中心建设阶段,每年组织专家对运营中心的建设成效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为期三年。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向银行申请一年期及以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并解除质押后,按照质押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银行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放一年期及以上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按照质押贷款额的0.2%给予风险资助,同一银行对同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放的专利、商标质押贷款,年度风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知识产权权利人、银行机构通过担保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全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总额以当年预算资金为限,用完即止。

  (四)知识产权保险资助。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保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资助3000元。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为实际融资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按实际融资金额从高到低排序资助不超过2单,每年首单优先资助。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比例分享资助金额。

  (六)标准必要专利资助。对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中采用其核心技术并形成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每采用1件发明专利资助1万元,每项标准最多资助10万元。

  (七)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项目资助。对列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项目,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贵州省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八)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资助。对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资助5000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维权资助。鼓励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行政处理、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终结,其维权请求获得支持的,对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内维权每件资助1万元,涉外维权每件资助10万元,同一权利人同一权利类型,每年最多资助1件。国内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100件,涉外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10件。调解机构成功调解司法或行政机关移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资助1000元,同一调解机构每年最多资助10万元。

  (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和快速维权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贵州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贵州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资助。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城市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试点城市、示范县(园区)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试点县(园区)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督查激励的市(州)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县(市、区)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贵州省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资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至城市(县、园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规范用于知识产权工作。

  (二)国家级示范资助。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和科研机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其他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三)国家级试点资助。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科研机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其他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四)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高价值核心专利资助。对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GB/T 34833-2017《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56002)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六)“一事一议”项目资助。对本办法未规定、但确需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资助,或参照一般项目20万元、重大项目5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服务:

  (一)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助。对获得批准的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我省设立满3年、拥有2名以上在我省备案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上年度代理我省国内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商标代理机构资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在我省成立满3年,上年度代理我省商标核准注册 500件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四)知识产权人才资助。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自然人,资助2000元。对获得知识产权师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自然人,中级职称资助2000元,高级职称资助5000元。

  (五)知识产权研究资助。对承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每个项目资助15万元;重点专项导航、重点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每个项目资助30万元。

  (六)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100家以上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战略规划编制、专利技术挖掘、商标品牌指导、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许可转让、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一年以上,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三章 申请资助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应当提交《贵州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并根据本办法对各类资助项目规定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印证资料。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文件办理的资助项目,不用提交《贵州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

  根据省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申报的资助项目,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资助项目,申请资助时应当提交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申请资助前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明确的资助项目、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不适宜提交审计报告的资助项目除外。在资助时未能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的,可在资助项目涉及的工作完成后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应当提交:

  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获得授权(注册、批准、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应当提交缴纳国外发明专利审查授权官费票据、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同一发明在中国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复印件等印证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应当提交: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施资助,应当提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备案的备案号。

  (二)申请知识产权运营资助,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让登记、许可备案,转让、许可资金票据,居间、交易服务等印证资料。

  (三)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应当提交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登记及解除质押、质押合同及贷(借)款合同复印件、收到及偿还贷款本金等印证资料。

  (四)银行申请专利、商标质押贷款风险资助,应当提交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登记、质押合同及贷(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等印证资料。

  (五)申请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资助,应当提交保险合同及购买保险票据复印件。

  (六)申请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应当提交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相关印证资料,企业实际融资情况印证资料。

  (七)申请标准必要专利资助,应当提交标准文本、标准采用专利情况说明及印证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资助应当提交:

  申请维权资助应当提交行政处理决定书、判决书、仲裁决定书,申请调解资助应当提交调解书、司法或行政部门移送调解函等印证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管理资助应当提交:

  (一)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县、园区)、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应当提交城市(县、园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二)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应当提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植物新品种或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及以上清单(专利代理机构除外)。

  第十八条 申请知识产权服务资助应当提交:

  (一)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资助应当提交服务方案。

  (二)申请专利商标代理机构资助,应当提交代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资料、专利商标代理业务印证资料、纳税凭证复印件。

  (三)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印证资料。

  (四)申请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助,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印证资料。

  第四章 资助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时间。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应当在具备资助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资助,特殊情况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方式:

  (一)网上申请资助项目。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资助项目,可登陆“贵州政务服务网(zwfw.guizhou.gov.cn)”选择“省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纸质件以邮寄或窗口递交方式报送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管局服务窗口。

  (二)按照通知要求申请资助项目。申请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贵州省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贵州省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及“一事一议”项目资助的时间及相关要求,以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为准。

  (三)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资助项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或省知识产权局文件资助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或省知识产权局文件直接办理资助。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资助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资助。

  (四)自行申请办理资助项目。申请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资助项目,申请人应当自行将《贵州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及相关印证资料装订成册,直接送交省知识产权局经办处室。《贵州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格式及经办处室信息详见本办法政策解读。

  第二十一条 审核。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料于每年1月、7月进行两次集中审核。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申请资助情况,及时进行审核。

  对于具有竞争性的资助项目,为保证资助项目公平、公正,必要时,省知识产权局可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相关项目进行筛查,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资助名单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amr.guizho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对象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行号资料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结合年度资助项目情况,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资助资金预算,保证年度资助工作所需必要的经费预算。如因当年资助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现有资金预算存在不足的,由省知识产权局商省财政厅统筹现有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遇政策调整无预算安排的项目,不再予以资助。不同资助项目之间,按程序审批后可以适当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 资助对象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须将申请资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对提供虚假资料及以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可以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落实知识产权工作部署。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黔知发〔202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前已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县、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列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项目,落实经费预算后可按本办法资助标准给予资助或补足资助资金。


原文链接:http://amr.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fg/gfxwj/202305/t20230517_79775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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