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出版法治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影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时间:2021-04-19
  • 作者:
  • 来源:
  •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影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查阅,也可以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自治区电影局窗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咨询。

  一、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网站(http://gx.wenming.cn/xwcb/)、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影局网站(http://gx.wenming.cn/dyj/)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原则和要求

  1.本机关负责公开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自治区电影局制作、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等。

  4.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重新制作等。

  5.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等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机关不予受理。

  (二)受理方式

  1.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自治区电影局(2楼24号窗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申请表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网站“信息公开”——http://gx.wenming.cn/xwcb/《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自治区电影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的“下载申请表”点击下载。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字样。

  (3)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到我部门邮箱:cmjgc1416@126.com提交。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详细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斜对面)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4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1-5595630

  邮政编码:530028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期限由本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的申请,本机关已答复的,将不再受理。

  4. 多位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对同一政府信息提出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在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情况下,一并作出答复。

  (五)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信函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机关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收据,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答复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六)答复形式

  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传真、当面领取、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