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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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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新闻出版局,省管各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0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全省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年度核验。新华书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相关资质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报告和相关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至国家新闻出版署。

  (二)州、市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核验工作,并按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年度核验工作情况总结报送至省新闻出版局。

  (三)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核验内容

  (一)核查发行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组织本地区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24.42.45.130:8055/login),填写提交并打印《202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详见附件1)。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对本地区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登记表进行审核。如填写完整正确,点击“审核完成”,否则点击“驳回”,待修改完善后再行报送。对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其及时上网填报基本信息,确保做到随审批随填报,准确掌握发行单位动态。

  (四)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四、报送材料

  (一)《202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确认。(此表在网上填报提交后可直接打印,打印件上应印有水印)

  (二)发行单位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2020年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和处罚结果,存在问题原因和实施整改情况。

  2.本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所需资格条件(对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3.本单位2020年经营状况。应包括经济数据(出版物销售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数据),组织各类读书会、讲座、惠民书展、重点图书展示展销等活动情况。

  4.新华书店还应包括承担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概况等信息。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非发行单位法人来办理的,需带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1-4项一式三份,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第5项材料一份即可,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备案。

  在省新闻出版局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至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新闻出版大楼811办公室。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准予通过核验,在其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单位取得继续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 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年度核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发行单位要认真准确填写《202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当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华书店、邮政系统书店、新知集团书店的经济数据由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云南分公司、新知集团总公司统一报送。各州、市负责这3家企业零售书店的年度核验工作,但其经济数据不计入当地报送的《202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中。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保障本地区发行单位正常经营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年度核验组织工作,并认真填写《202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做到不缺项、不漏项,确保数据准确性。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发行单位,建立“黑名单”并曝光。省属发行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50家,昆明市抽查发行单位总数不少于40家,其余各州、市不少于20家,并对所辖市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抽查的量化要求。

  (四)各州、市要统一部署好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综合统计部门督促发行单位认真做好统计年报工作。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审核完毕相关年度核验材料。各州、市新闻出版局务必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202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至省新闻出版局。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按照《XX州(市)2021年出版物发行年度核验工作总结规范格式》(详见附件3)拟写报送。

  (六)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云南省分公司、新知集团有限公司在填报材料时,还要填报附件2中的表二、表四、表五、表六、表九、表十二,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还要报送零售数量前50名图书列表。

  省新闻出版局将对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进行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年度核验、未认真审核数据信息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 202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202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3. XX州(市)2021年出版物发行年度核验工作总结规范格式

  (联 系 人:尹云、彭琛,电话:0871-64195608、00871-665311561,电子邮箱:329851577@QQ.com)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