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自治区电影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申请、信函申请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准确详实填写申请人信息、所需政府信息事项内容、信息获取方式等。在本机关网站中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列明申请渠道和有关要求。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自治区电影局窗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部门)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信函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到信息公开部门。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到我部门邮箱:cmjgc1416@126.com提交。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
信息公开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办理情况逐一记载。应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到申请的时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以申请人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需要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电子邮件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上述所称“确认”,是指信息公开部门通过电话或者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本信息公开部门已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情况。申请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渠道、申请公开的内容、信息获取的方式等,其中申请人情况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登记: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登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登记申请人名称、性质(按工商企业、机关单位、学校、社会公益组织、其他等划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三)办理情况。主要登记办理的过程及进展等情况,包括补正、征求意见、答复、送达等情况。
(四)复议诉讼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进展、结果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核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信息公开部门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应当补正的情形。
1.未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的。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的方式。需要申请人补正的,信息公开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后果。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一)信息公开机构直接办理。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确,信息公开部门能够直接办理的,由信息公开部门直接办理。
(二)交承办部门办理。信息公开部门认为需要交本机关相关处室办理的,根据申请内容确定具体承办处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审批表》及交办单,经信息公开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处室办理。
承办处室应当在信息公开机构明确的期限内提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办理意见并说明理由,经业务处室负责人签批后反馈信息公开部门;涉及多个处室的,由牵头承办处室协调办理。
(三)报批。信息公开部门根据法规部门审核意见修改答复意见书,如需报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的,呈批准后作出答复决定;涉及关键信息、敏感信息的,应报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四)送达。
1.送达方式。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当面提供、邮政寄送的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送达时间。邮寄送达的,应通过邮政快递或者挂号方式,以邮政企业收寄并加盖邮戳日期为答复时间;、当面送达的,申请人签收的日期为答复时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的整理保管
(一)整理保管的资料。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产生的下列资料,应当由信息公开部门按件整理保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运转单、审批表,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答复书,邮寄单据和相关签收单据以及应当保管的其他材料。
(二)保管期限。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产生的档案材料保管2年后,经分析研判无保存价值的,由信息公开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销毁。因政府信息公开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要材料,按年度向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