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出版法治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解读(一)

  • 时间:2022-08-30
  • 作者:佚名
  • 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字号:

  编者按:

  2022年1月1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2年4月26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知识产权的促进、保护、服务与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营造更好创新生态,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深入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营造学条例、知条例、守条例、执行条例的浓厚氛围,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今起推出条例专家解读,持续推出行政机关、法院、高校、企业等各界专家对条例的解读,敬请关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汤茂仁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相关制度设计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推动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技术调查员制度

  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因自身专业知识所限,可能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并不熟悉,无法准确作出判断,因此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协助。这些提供辅助的专业技术人员被称之为技术调查员。他们不涉及案件所涉争议的法律判断,在涉及技术事实调查的环节,如法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证据保全、技术事实的分析判断等活动,都可以参与。他们既可以与司法人员、执法人员一道参与,也可以独立进行技术事实调查。

  以往,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技术事实往往通过向技术专家咨询或者委托技术专家组鉴定解决。但在技术咨询场合,技术专家并未参与案件办理,仅听取介绍,缺少对案件事实亲历性。而且,技术咨询一般请教一名专家,对技术事实的分析结论可能存在偏差。而在技术鉴定场合,虽由多名技术专家共同参与研究,但鉴定时间往往很长,导致办案周期延长,而且鉴定费用很高,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员制度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技术事实查明效率,缩短办案周期,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周期较长问题。

  技术调查员制度在江苏有可供借鉴的实践样本。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于2017年在全国率先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南京法庭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方式,聘用了不同技术领域的专职技术调查官,为审判提供稳定、持续、专业的支持。苏州法庭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开展战略合作,选拔优秀专利审查员担任技术调查官,采用“固定工时为主、个案咨询为辅”工作模式,每周固定工作时间常驻法庭辅助办案的审查员每年更换一次;不固定工作时间的技术调查官在案件涉及所擅长业务领域时到庭履职,实现技术领域全面覆盖。2021年,两法庭技术调查官共参与623件技术类案件的事实调查,参与勘验、保全92次,参与庭审、听证559次,出具书面技术调查报告313份。上述两法庭的实践探索为技术调查员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实践样本,也为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技术调查员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相信《条例》施行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实施该项制度,定能够为技术事实准确查明提供有益路径。

  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随着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愈来愈多。《电子商务法》及《民法典》对加强平台监管,引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推动互联网自治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

  《条例》第三十九条强化了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职责,明确要求“省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商务部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即制定相关规范,就平台侵权投诉处理机制、程序、处理后果等作进一步细化。

  同时,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维权机制,不得对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该项规定源自最高法院202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将司法指导性文件的精神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吸收到地方性法规中来,强调电子商务平台负有主动作为,建立工作机制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否则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电子商务平台的这些义务包括: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审核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经营者的权利证明,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等。根据最高法院上述意见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未采取以上措施的,将认定其对平台内的经营者未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未履行合理监管,进而可以认定其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并由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全面吸收了《民法典》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侵权投诉处理机制的规定。《民法典》规定关于平台的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包括权利人向平台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平台转送通知至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收到通知后作出不侵权声明、平台转送该声明至投诉人、投诉人收到声明后决定是否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解决。无论是权利人的投诉通知还是平台内经营者的不侵权声明,均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求。投诉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并定位到侵权主体及侵权内容,否则不能导致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经营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不侵权声明也应当提供初步证据。

  该条还对平台经营者履行公示义务明确了时间限定,即自采取有关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作出公示。

  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展会涉及企业众多、新产品居多,知识产权问题也较为集中。为此,《条例》特别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展会主办方、承办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主要包括展前核查义务,即在开展前就参展单位、参展项目涉及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授权许可证明、效力状态如权利是否到期、无效等,参展方就参展项目作出不侵权承诺等内容进行核查。

  二是明确了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快速处理机制。展会是企业前沿研发技术和新产品的集中展示平台,因此展会也成为知识产权侵权和仿冒的重灾区,但由于展会时间短,《条例》明确要求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程序、快速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方式以及涉嫌侵权参展产品的处理措施等。

  三是设定了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制。《条例》参照互联网平台投诉处理机制规定了类似的处理机制。如权利人向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的投诉侵权的通知、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接到投诉后向被投诉的参照单位进行转达该通知、被投诉人在24小时内作出不侵权声明。同时明确,被投诉人未作出声明、不能有效举证的,主办方、承办方可以要求其撤展或对涉嫌侵权内容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条例》对主办方、承办方设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相关主体未履行上述义务,其可能对参展单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主观上存在过错,会因此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其未将侵权产品或项目撤展,可能会被认定与实施侵权的参展单位串通或为侵权提供帮助与便利,为此要与侵权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知识产权获取中的诚信原则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企业获取知识产权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作品。具体包括:

  一是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如在合作过程中对知悉的他人技术成果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将他人在先作品以自己名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的使用,故限制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注册。《条例》的该项规定包括将一些已有知名商业标识、知名人物姓名、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抢注为商标,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抢注并予以囤积,抢注商标后以高价转让给在先使用者或他人非法牟利,抢注商标后起诉真正权利人或他人商标侵权的恶意诉讼行为等。

  三是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主要包括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登记申请,将已过保护期的作品重新登记申请等等。

  五、惩罚性处罚措施

  《条例》参照知识产权单行法以及民法典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侵权人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惩罚性处罚措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从重处罚。”如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款对于已经专利行政裁决、司法判决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明确了惩罚性罚款的倍数,即“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何谓故意侵权、何谓情节严重,吸收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内容。《条例》认定故意侵权,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以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侵权人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认定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上述规定仍较为抽象,具体适用中可以参照最高法院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判断。

  六、罚没物品的处置

  《条例》第六十五条对行政执法中的罚没物品规定了处置方式及相应原则。本着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对罚没物品合理化利用以不造成财产浪费、环保绿色等原则,条例对罚没物品规定了以下几种灵活处置方式:

  一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有关部门应当将罚没物品转交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如赠送给社会福利院的少年儿童使用等。

  二是权利人收购。这应当基于权利人同意收购,且双方达成合理价格协议。

  三是依法拍卖。为了保证拍卖物能够正常使用,并防止竞买人拍得物品后再行销售或交易,导致物品流向市场,危害权利人知识产权,以及竞买人的身心健康,拍卖前必须消除待拍卖罚没物品侵害知识产权的特征并确保物品质量合格。这有可能会需要必要的质量检测等。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四是销毁。销毁物品时,为了防止销毁给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应当采取无害化方式销毁。如不能烧毁光盘,而采取机器碾压方式;对侵权种子应当实施灭活,而不能令其腐烂等方式销毁等。

  链接: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原文链接:http://jsip.jiangsu.gov.cn/art/2022/4/26/art_85039_1042828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