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解读(二)
加强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推动江苏品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华商标协会地理标志分会会长 杨永岗
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重要的客体,《条例》不仅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整体促进和保护进行了规定,还根据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个性特点和实际保护需要,做了专门规定。
一、把商标和地理标志纳入适用范围,为商标和地理标志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把商标和地理标志两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纳入《条例》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充分体现了江苏对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的重视,也适应了我国和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商标品牌既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竞争实力、发展水平和整体形象。我国当前正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商标品牌能有效聚集和整合各种经济要素和资源,提升企业和地区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国家和地区的创新发展。地理标志也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鲜活载体。江苏高度重视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工作,并取得重要进展,注册数量大幅增长。截至2021年底,江苏的有效注册商标量2397376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总量达378件,有效地理标志产品为91件。
由上可见,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重要性和江苏数量庞大的保护需求来看,把商标和地理标志纳入促进和保护的重要范围是必须的。此外,把商标和地理标志纳入《条例》适用范围,也是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推进商标品牌建设的要求,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规定相一致,这样有利于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接轨和便于实施,从而为江苏商标品牌的培育、保护和竞争力提升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贯彻促进和保护并重的理念,为商标和地理标志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首先,《条例》把商标和品牌并列表述,凸显了促进和保护并重的理念。从本质上讲,商标属于法律概念,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对品牌进行法律保护的核心载体;品牌属于营销学概念,是区分销售者商品和服务的商誉标志,是商标的市场外延形式。同样,地理标志商标属于法律概念,是对区域公用品牌进行保护的核心载体;而区域公用品牌是地理标志商标的市场声誉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地理标志商标与区域公用品牌其实也是商标与品牌的一种特定形式。但商标和品牌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商标偏保护,品牌偏促进发展,将商标与品牌联用,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条例》保护和发展相统一、互相促进、同等重要的立法理念。其次,《条例》在促进和保护专章中,都有关于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的专门规定,表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既需要采取措施加强保护,为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也需要通过有效的运用,扩大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领品牌经济持续发展。此外,《条例》第五条还明确规定,由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负责商标、地理标志的促进和保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工作。促进和保护工作负责机关统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整体工作,利于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对商标、地理标志制定个性化促进政策,为江苏品牌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一)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提升江苏品牌影响力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正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变,商标品牌是重要的创新载体和驱动要素,因此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大商标品牌建设力度,是提升企业、地区和我国国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有关研究资料表明,20%的强势品牌占有了80%的市场份额,由此可见商标品牌在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中作用之大、影响力之强。但目前我国很多企业还存在商标品牌经营和管理能力缺乏、商标品牌知名度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所以,《条例》明确提出要推进商标品牌建设,鼓励通过不断提升品牌建设能力,消除制约商标品牌发展的不利因素。对于商标品牌建设,《条例》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举措。一是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培育知名商标品牌。这与以企业为主,以市场为导向的商标品牌创造和运行机制相一致,有利于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制定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和实施策略,不断提升商标品牌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开拓国内外市场,聚集市场要素和资源,推动企业不断做大做强。二是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集体商标的作用在于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隶属某一组织,证明商标的作用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等特征。它们都关系着一定群体或地区的利益和发展,也是发展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的核心载体。江苏省拥有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数量达到2000多件,位居全国首位,也有很多行业企业聚集区,为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因此,《条例》根据江苏实际和产业优势,鼓励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带动江苏区域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三是为了支持江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打造国际知名品牌,《条例》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二)促进地理标志运用,推动江苏特色经济发展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商业标志,具有独特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和生态价值。利用地理标志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对于我国和地区实现产业规模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地理标志产品品质优良、特色鲜明、美誉度高,具有显著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而江苏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总量居全国前列,地理标志年产值已超过2000亿元。所以,进一步推动江苏地理标志的运用,发挥地理标志在特色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既有很好的现实基础也有进一步提高运用效能的迫切需要。因此,《条例》对促进地理标志的发展进行了规定。一是为了促进江苏特色产业和特色产品的保护和发展,推进地理标志可持续发展,《条例》明确提出支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产品登记,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二是在发展路径和方式上,规定要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地理标志是区域文化和形象的代表符号和传承载体,具有深厚的人文历史底蕴,推动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与生态旅游建设、历史文化传承等有机融合,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产业供给、生态屏障、文化传承等功能,不断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三是为了鼓励地理标志培育知名品牌,《条例》明确要求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通过积极拓展地理标志品牌营销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等,提高地理标志品牌国内外影响力,加速地理标志品牌价值提升,发挥地理标志的纽带作用,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四、加强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为江苏品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条例》相关规定为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构建了一个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协同的大保护格局。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构建商标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明确商标和地理标志行政执法职责。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结合江苏实践,规定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负责商标、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涉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规制,则规定不同的职权部门负责规制不同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商标、地理标志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重点领域的保护。《条例》要求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保护制度,将容易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和其他组织申请境外商标,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此外,《条例》还规定,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为老字号等领域的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等提供指导、咨询、信息服务。
四是完善包括商标和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体现了“快保护”的原则。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的解决,是实践国家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网上诉讼服务机制,提供网上诉讼指引、诉讼辅助、纠纷解决等服务;引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运用仲裁方式高效化解纠纷;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快保护”原则下构建纠纷多元化机制,以满足多样化社会需求,提高维权的便捷度与效率。
五是为了落实《商标法》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的规定,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同时,强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商标注册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条例》立法上的禁止性规定,传递出立法者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这一规定将对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速推进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