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出版法治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22-08-30
  • 作者:佚名
  •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号: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贯彻落实《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六条“设立贵州省专利奖,对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0﹞27号)“调整贵州省专利奖励政策,扩大奖励范围,加大奖励力度。”等要求,完善我省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经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2021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0月12日,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10条,第一条规定《奖励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知识产权奖励概念和原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奖励申报范围和奖励种类;第六条规定奖励周期;第七条规定奖励标准;第八条规定评奖办法;第九条规定奖励经费来源;第十条规定《奖励办法》实施时间。

  三、四大变化

  《奖励办法》在原《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黔知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对知识产权奖励工作的最新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增加知识产权奖励项目。为了与《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奖励项目设置相对应,落实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变更的复函》(黔评组函﹝2020﹞6号)相关要求,《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奖励种类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二是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三是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奖。与原《办法》相比,《奖励办法》增加了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贵州省专利银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银奖等奖励项目。

  (二)明确知识产权奖励标准。对照省外奖励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奖励办法》对奖励标准进行了细化。《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仍按原《办法》奖励标准,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奖励标准为20万元,与金奖50万元和优秀奖10万元之间形成合理的级差;对贵州省专利奖的奖励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请调整贵州省专利奖评选表彰项目有关事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稿)>的函》(黔财行函﹝2019﹞118号)设置,金奖10万元,银奖5万元,优秀奖3万元;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奖励标准仍维持原《办法》50万元奖励标准不变。

  (三)取消著名商标奖励内容。2018 年 10 月 19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第 186 号令,废止了《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取消了著名商标。故《奖励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对著名商标进行奖励的相关内容。

  (四)贵州省专利奖评选内容另行规定。《奖励办法》出台后,将制定出台《贵州省专利奖评选办法》。为避免重复,故在本《奖励办法》中,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贵州省专利奖评选方面的内容。

  四、相关事项说明

  (一)奖励办理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奖励,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奖励决定办理奖励。

  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贵州省专利奖评选办法》组织评选,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奖励,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办理奖励。

  同一专利、商标,不能重复申报奖励。获得贵州省专利奖后申报中国专利奖的除外。本省专利权人与省外专利权人共同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按照《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对本省专利权人给予奖励。

   (二)政策解释与咨询

  《奖励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具体相关事项,可咨询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咨询电话:0851-85850061。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amr.guizhou.gov.cn/jdhy/zcjd/202110/t20211014_7089332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