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适应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质量技术基础建设和科技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依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实际,进一步完善我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体系,特制定《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0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人才队伍能力素质,规范本专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面向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在职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相关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行“评价+培养”的模式,各企、事业单位要将继续教育情况与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申报质量技术基础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必备条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是全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辖区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本辖区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可充分发挥辖区内施教机构、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行政教育资源、行业内专家学者作用,完善继续教育施教体系,提高教育内容质量。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一)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质量专业科目:质量管理与技术,包括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科研管理、检测技术与标准、产品设计及制造技术、产品质量控制、风险监测技术、缺陷产品分析、质量鉴定等专业相关内容;
计量专业科目:计量管理与技术,包括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科研管理、计量标准、计量技术规范、质量鉴定等专业相关内容;
标准化专业科目:标准化管理与技术,包括质量管理、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科研管理、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编码技术与应用、WTO/TBT等专业相关内容;
特种设备专业科目:特种设备管理与技术,包括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科研管理、标准化与信息化、质量鉴定、风险预警、事故分析、节能环保、绿色评价等专业相关内容。
(二)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内容由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内容主要包括本行业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基础知识等。
(三)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九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包括:
(一)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二)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执(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三)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作相关的培训进修、蹲点学习、学术交流;
(四)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规划的制定起草。
(五)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论文著作发表。
(六)受邀进行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教学授课;
(七)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作相关的调研活动、技术服务、出国交流;
(八)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时管理
第十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合计不少于18学时。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采取网络学习系统登记和认定登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网络学习系统登记
学习对象通过登录指定网络平台开展学习,以系统记录为认定依据。可通过下列途径:
1.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2.省市场监管部门指定并发布的网络平台;
3.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或认可,并经省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发布的网络平台。
(二)认定登记
建立《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学时认定需向所属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可通过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认定。
第十二条 本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为主,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需定期登录系统进行学时认定管理,并将其他网络平台学时及认定学时,汇总登记至系统内。该系统下载打印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表可作为申报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专业的职称评审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时年度界定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证书、文件通知等佐证材料的时间为准。同一项目跨年度的,只计为其中一个年度的学时数。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数量的,不得申报当年度职称评审。存在学时登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度职称评审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继续教育年度指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标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