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新出〔2024〕14号
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出版物发行单位(批发)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出版物发行(批发)单位: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4〕7号)相关要求,市新闻出版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上海地区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持有有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3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核验步骤
(一)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11.203.109.223:8055/login(首次登录填报的发行单位需先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填写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提交待审核通过后打印。网上填报提交后显示“已审核”,为通过审核;如显示“驳回”,则为未通过审核,需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二)发行单位开展自查,根据本单位情况如实填写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2)。自查内容包括:
1. 对照《出版管理条例》《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自查2023年1月1日本年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前,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2. 自查本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条件。
3. 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有“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三)发行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核验材料。
三、报送材料
1. 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右上角状态一栏为“已审核”,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
2. 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
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有该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
6.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或2024年4月30日的发行单位,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即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原网络发行备案回执复印件;(2)网店首页截图、销售出版物页面截图;(3)网店上传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名认证页截图,或网站主页面、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图。
8. 企业2023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9. 企业(或书店)经营场地照片2-3张(其中一张含销售出版物的抛台或者书架)。
其中,1-6项需提交纸质材料,7-9项提交电子材料。
四、核验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经催告后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四)发行单位持续一年未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向原发政机关备案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事项
(一)材料受理截止时间
年度核验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二)材料受理方式
1. 纸质材料快递或线下报送:请各发行单位将年度核验材料,快递或线下送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黄浦区绍兴路5号401室),联系人:温老师,电话:021-64740332。
2. 电子材料发送至邮箱:wenfucheng@126.com。
3. 许可证送达:对以快递报送方式且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将采用快递到付方式回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请务必如实填写收件地址、收件人和手机号码;对以线下报送且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可到受理中心(绍兴路5号一楼)领取或快递到付方式寄回。
(三)咨询时间和咨询电话
1. 咨询时间:工作日每天9:00-11:30、14:00-17:30。
2. 咨询电话:021-64740332、021-64370176-8401。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投资金额、股东及投资比例等变更事项,以及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为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变更或备案材料需由受理中心(绍兴路5号一楼政务大厅,咨询电话:64370176-8109或8111)受理,变更或备案事项办结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备案回执等由受理中心完成送达。有办理相关变更或备案事项的发行单位,在收到受理中心办结的短信通知后,请到受理中心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回执。
2. 为保证年度核验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发行单位1名负责年度核验的工作人员实名加入“上海发行年检群”(QQ号604513588)或“上海发行年检2群”(QQ号820662400)。
附件:
1. 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样表)
2. 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