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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宣告程序口头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时间:2024-01-19
  • 作者:佚名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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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宣告请求日在2024年1月20日(含当日)以后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请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6节办理委托手续。

  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以及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在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口头审理中担任代理人。


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19/art_75_189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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