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持续深化改革试点任务的需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销是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重要一环,过去由国家层面行使,2022年6月,江苏因在全国首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中表现优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持续深化改革试点工作,本轮试点明确要求,试点省份“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销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
二是加强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地理标志权利人、生产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加强地理标志使用监管,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当前,我省地理标志工作还存在专用标志使用率不高、使用方式不规范、使用监管不到位、部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加强引导和规范。
通过制定出台《江苏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贯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核准、变更、监管、注销全流程的工作规范,为加强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提供依据,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水平,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职责分工等;第二章“使用申请与核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主体、使用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审核程序及专用标志下载等;第三章“使用监管”,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用标要求、变更申请与核准、监管机制、监管内容、使用异常名录、异常情形处理、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监管信息报送等;第四章“使用注销”,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注销情形和程序;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解释权及施行时间。
关于使用异常名录制度,《办法》规定,使用异常名录由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和管理,并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现专用标志使用人存在未严格按照地理标志相关标准、管理规范组织生产、2年内未在相应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不规范等情形,应当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责令专用标志使用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同时,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情况登记表,并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关于注销制度,《办法》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销由省知识产权局审查并发布公告。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现专用标志使用人存在营业执照已经注销或者被吊销、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已经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等情形的,及时报送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经审查、研究、公示等程序后,由省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销公告,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主要特点
一是责任明确。《办法》明确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其中,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日常监管、异常名录管理和注销程序中,所承担的具体程序性工作,形成了责任明确的管理体系,为全面履职奠定了基础。
二是内容全面。《办法》立足提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和市场主体需求,着重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主要程序和关键环节进行了规范,覆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核准、变更、监管、注销全链条,内容系统全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三是程序规范。《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监督管理、发布异常名录、使用注销的程序进行细化,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管理提供了依据。
四是机制创新。《办法》首次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和注销机制,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体系的重大创新。《办法》明确了纳入异常名录和实施注销的具体情形、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建立了贯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规范,对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体系、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