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当代中国正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统筹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艰巨、调整利益格局之复杂世所罕见。新征程上,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凝聚起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而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这要求我们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实践要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基层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要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的实践要求,建立与巨大人口规模相匹配的工作力量和工作机制;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的实践要求,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的实践要求,在维护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同时保障其精神利益,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纠正认知偏差、解开思想疙瘩、理顺负面情绪;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实践要求,在化解基层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资源的矛盾纠纷时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既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也调节人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关系;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的实践要求,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更好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主动适应社会矛盾纠纷特征变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一些新特征新变化。矛盾纠纷涉及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争议内容也更加多样,既有关于财产权等传统权利的,也有关于数字权利等新型权益的;矛盾纠纷既出现在现实场域,也发生在网络空间,并且现实与虚拟交织、跨地域跨领域的矛盾纠纷显著增多。这给社会治理工作带来新的更大挑战。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需要主动适应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征新变化,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要在党的领导下,调动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经营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好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加强新技术运用,努力在最低层级、用最短时间、花相对最小成本解决问题。
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制度支撑。国家制度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依据。增强基层多元解纷合力,做到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必须坚持以系统观念谋划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更加注重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切实把加强法治建设贯穿制度建立与执行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党内法规,依法明确基层党组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预防调处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责;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制度通道;形成制度化的协作衔接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加强联动,强化非诉讼和诉讼对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确保各项制度接地气、有特色、真管用,为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提供多层次制度保障。(汪 燕 作者为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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