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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公示

  • 时间:2024-09-25
  • 作者:佚名
  • 来源: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 字号:

  

     为更好地对接中国专利奖评审,进一步规范、完善辽宁省专利奖评审组织流程,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如公众对公示情况存在异议,请于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4日至10月24日。提出异议者,需采取书面形式,并写明提出异议的依据、联系方式等。凡匿名、超出期限提出异议的,均不予受理。

  

  附件:《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24日

  (联系人:郝尧  联系电话:024—86899950  邮箱:zscqjfgc@126.com)

  

  

  

  

  附件

  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专利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由省知识产权局领导担任。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作为奖励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主任由奖励委员会秘书长兼任。

  第六条 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织初评并公示初评结果;

  (三)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四)组织答辩;

  (五)汇总评审意见,并报奖励委员会审议;

  (六)公示授奖决定,组织授奖工作;

  (七)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 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利审查、产业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利奖励相关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研究解决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对完善省专利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申报和提名

  第八条 奖励办公室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和公众媒体发布评选工作通知,公告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名单,明确申报时限、范围、条件、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九条 申报项目由各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强县示范县(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提名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提名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省级有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直属机构是指有关省(中)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提名单位应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提名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

  第十一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提名书》;

  (三)专利授权公告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者外观设计要点及图片;

      (四)经济效益证明,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

  (五)社会效益证明,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等;

  (七)对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九)申报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同一设备、生产线运用了多项专利,申报人应当从中确定一项核心专利申报省专利奖。其它专利可作为辅助材料。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可以共同申报或者通过协商由部分专利权人申报。协商申报的,提供其它专利权人放弃申报的声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一)申报专利曾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辽宁省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且在申报前未审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指标

      (一)专利质量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4.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

  1.原创性及重要性;

  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

  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

  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

  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

  1.社会效益;

  2.行业影响力;

  3.政策适应性。

  第十六条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指标

  (一)专利质量

  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

  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

  1.设计要点独特性;

  2.艺术性及象征性;

  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

  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

  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

  1.社会效益;

  2.发展前景。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七条 专利奖评审包括形式审查、材料评审、会议评审、形成拟授奖项目名单、奖励委员会审议、奖励决定。

  第十八条 省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申报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发明人(设计人)不得相同或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名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专利法律状态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材料评审共进行两轮,第一轮围绕专利质量和技术先进性指标进行评审,第二轮围绕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指标进行评审。参评专家分别对每个项目进行打分,并给出评审意见。

  第一轮评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取前100名进入第二轮评审。材料评审得分由两轮评审得分组成,每轮得分所占权重为50%。材料评审得分排名前60名的项目进入会议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对拟提交会议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拟入围一等奖的候选项目,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察。

  第二十二条 会议评审由评审专家采取查阅资料、听取答辩等方式进行记名评分。入围一、二等奖项目要进行答辩。

  材料评审排名前10名的项目提交会议评审参评一等奖,一等奖入选项目不超过5项;

  材料评审排名前30名的其他项目(含一等奖落选项目)提交会议评审参评二等奖,二等奖入选项目不超过15项;

  落选项目及其余项目参评三等奖,三等奖入选项目不超过30项。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议评审意见,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拟授省专利奖项目名单,提请奖励委员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拟授省专利奖名单分别进行集体表决,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奖励委员会评议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按顺序表决通过奖励项目。其中:

  1.一等奖应当获得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参会委员的通过;

  2.二等奖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通过;

  3.三等奖应当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参会委员的通过。

      符合获奖等次条件的项目不足时,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奖励委员会提出的拟奖励项目在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和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专利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二十七条 异议范围包括获奖候选项目的专利法律状态、创新性、先进性、工业适用性或提名书填写不实等对项目评价能够产生实质影响的内容。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符合前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者,予以受理。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人。

  第三十条 提名单位或提名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授奖。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异议期间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

  省专利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zscq.ln.gov.cn/zscq/tzgg/2024092410370970170/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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