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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年08月29日 来源: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大 中 小

  • 时间:2024-08-30
  • 作者:佚名
  •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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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创新主体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水平,促进专利产业化,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北京市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8月27日

  北京市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创新主体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水平,促进专利产业化,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北京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等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转化运用,是指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将我国国内有效专利和符合条件的国外有效专利投入实际生产或服务等的行为。

  第三条 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工作以能力建设为基础、综合成效为导向,通过专利转化运用赋能产业提质增效,加快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住所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升专利转化运用综合能力,加快实现专利产业化。

  根据申报单位专利转化运用策略或计划制定实施情况,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机构设置和团队配置情况,专利转化运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专利资源基础和高质量专利培育情况,完成转让、许可的国内有效专利数量情况,转让、许可国内有效专利的合同金额情况或已登记的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情况以及专利转化运用情况等,分等次给予奖补。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支持专利服务机构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服务能力,提升专利产业化能效。

  根据申报单位专利转化运用服务策略或计划制定实施情况,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和业务机构设置情况,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业务团队配置和人才培养情况,为转让、许可国内有效专利或为达成已登记的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提供咨询、分析、评估、经纪、投融资、法律等实质性转化运用服务的数量和效果等情况,分等次给予奖补。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工作整体安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开展申报。

  (二)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研究确定奖补方案,形成拟支持单位的名单。

  (三)将拟支持单位的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示7天,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没有异议的,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四)拟支持的单位经公示无异议,按照相关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认定专利的转让和许可,以截至项目申报时或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范围内,专利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让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为依据。

  本办法认定涉及国内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以截至项目申报时或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范围内,有资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为依据。

  转让、许可专利或达成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涉及专利对外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转让、许可申报单位持有的国外有效专利,申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可以证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补条件的,相关国外有效专利可以视为国内有效专利累计计算转让、许可专利的数量和相应合同金额。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存在涉嫌不以转化运用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或转让、许可专利但未实际转化,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形:

  1。转让、许可专利均为或主要为免费,或专利转让许可的数量、合同金额等明显异常且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公布的专利开放许可除外;

  2。申报单位与专利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专利转让、许可时具有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或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关系,且不能证明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是以产业化为目的;

  3。依法处置职务发明创造形成的专利权,但仅将原专利权人变更为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有,未实现实际转化;

  4。因拟放弃专利权等原因批量、低价转让、许可专利,未实现实际转化;

  5。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虚假专利转让许可协议、技术交易合同或专利转让许可协议、技术交易合同未实际履行且无合理理由。

  (二)服务机构仅提供专利代理、登记备案事务代办或仅就专利转化运用工作过程中的单一环节提供服务,未对专利转让、许可或达成涉及专利的技术交易提供实质性服务或发挥实质性作用的。

  (三)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其他本市财政资金项目支持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支持的。

  (五)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支持条件或由于不符合支持条件被提出异议且查证属实的。

  (六)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等平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处于经营异常状态,近3年因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惩戒或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 拨付支持资金前,申报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拨付支持资金:

  (一)已解散、清算、破产、注销、申请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相关程序的;

  (二)已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或重整,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已经或拟与其他单位合并、重组或分立,不再开展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或不再符合支持条件的;

  (四)不再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出现重大困难的;

  (五)住所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六)法定代表人因失信被惩戒的;

  (七)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项目申报采取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需就其所提交项目申报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专利转让许可、涉及专利的技术交易和申报本项目等有关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自愿承担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获得本办法资金奖补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优先将奖补资金用于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相关工作,并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承诺等方式获取资金支持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申报资格、三年之内限制申报、不予支持、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内有效专利”,是指申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通过申请或受让获得并维持有效法律状态的中国专利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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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zscqj.beijing.gov.cn/zscqj/zwgk/zcwj92/54339572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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