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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

  • 时间:2024-07-26
  • 作者:佚名
  • 来源:河南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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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通告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请求而启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就该专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

  (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六)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请求人发送《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二、提交材料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当年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三、立案审查

  请求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答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交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合议组决定。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五、口头审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三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办案人员和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对庭前准备充足、证据收集全面、庭审调查清晰的案件,口头审理结束后,可以当庭作出裁决。

  六、案件中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中止案件处理:

  (一)涉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申请宣告无效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

  (六)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七)向上级部门请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等确需等待批复后继续审理的。

  七、结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应当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包括:

  (一)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二)调解结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三)撤销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八、调解结案

  要充分发挥调解作为快速处理纠纷有效手段的作用,将调解贯穿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全过程。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加盖部门公章,至此结案。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签字前反悔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九、案件撤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请求人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

  (三)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管理专利的部门提出撤回处理请求的;

  (四)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理请求的;

  (五)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遗产或剩余财产,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十、办案流程

  2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1)_06_副本


原文链接:http://zjxx.hnpatent.gov.cn/policy/detail/3/1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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