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出版法治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报送2024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 时间:2024-05-24
  • 作者:佚名
  • 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字号:

  苏知发〔2024〕39号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知识产权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 〔2024〕21号 )精神,现就报送2024年度全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说明

  (一)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知识产权)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在5年内有效)和2024年参加考试且成绩达到我省2024年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使用标准(年度评审使用标准待考试成绩确定后公布)的人员,方可参加2024年度江苏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

  (二)2020年之前获得的助理知识产权工程师、知识产权工程师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参加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三)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驻苏部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知识产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经省人社厅核准同意后可参加评审。

  (四)所有职称证书均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申报人登陆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自主打印,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二、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江苏省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按照《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办〔2021〕2号)(文件可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询)的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为申报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对于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和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同等条件下评审时优先晋升。

  (四)对于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或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国家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同等条件下评审时优先晋升。

  (五)非经济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转评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职称的,须先后参加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和高级考试,原非经济系列(专业)的副高级职称资历合并计算。

  (六)设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1.对取得重大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知识产权正高级职称,对其学历、资历、职称层级等方面不做要求。

  直接申报知识产权正高级职称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由省内两名以上具备知识产权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并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家推荐;

  (2)在省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两年;

  (3)具备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中的破格条件两条(含)以上。

  2.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如具备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要求,可直接申报知识产权正高级职称。

  3.非经济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申报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职称,需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评审,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省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两年;

  (2)具备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人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申报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人为自由职业者,由其所在街道、乡镇、党团组织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等手续。

  (二)申报材料必须完整、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须按告知要求及时补齐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https://www.jssrcfwypt.org.cn/), 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同时根据相应资格条件将个人业绩等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四)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2份,双面打印并装订。

  2.有关证书、证明材料。凡复印件均须经所在市县知识产权局或有关厅(局、集团)职称办(人事部门)审核原件,由核验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方有效。具体材料如下:

  (1)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现有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4)继续教育证书及有关业务培训、学习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主要业绩成果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证明材料应体现本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包括个人获奖证书(集体获奖证书,应提供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成果鉴定材料(集体项目鉴定材料,应提供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说明),对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问题的总结、分析、报告,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的编写、发布、实施,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及授权情况等。

  3.申报人员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已发表或会议交流的全部或有代表性的专业著作、专业论文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复印件。

  4.申报人员任期内(近5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5.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公示证明(原件)。

  以上报送的材料按下列要求分两册装订,材料袋和各分册要有完好的封面目录(见附件1、附件2)。

  第一分册:各类证明材料,按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及参加培训学习的证明、年度考核表、公示证明顺序排列。

  第二分册:论文著作和业绩成果证明。包括专业著作、专业论文,各类成果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研究报告、分析报告、专利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员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同意并公示后,申报人员登陆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或职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申报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并将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出具公示证明和考核登记表等其他相关证明。

  (三)申报材料报市县知识产权局审核。市县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在相应表格上盖章(证书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验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制《2024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

  (四)各市县知识产权局将所有申报材料报市县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

  (五)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填制《2024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报省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

  六、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认真组织,广泛宣传,主动服务,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报送工作。

  (二)申报人员的现职称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报送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获奖项目、学历(学位)证等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三)申报材料及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所在单位、部门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公示(提供公示证明),所在市县、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或省直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同意。

  (四)相关附件材料可从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五)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退,如有需要本人自留底稿。

  (六)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网上申报窗口关闭时间为8月21日12:00,逾期不予受理。2024年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知识产权)技术资格考试的申报人员,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或我省2024年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使用标准的,于成绩公布后一周内补交成绩合格证明。各单位报送评审材料时应一并提交汇总的《2024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及该表电子文档、评审材料,申报人员免冠电子照片。报送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六楼6027室,邮编:210036。有关电子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zhaoning_zscq@js.gov.cn。

  

  附件:

  1. 材料袋封面样式

  2. 分册目录样式

  3. 2024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5月20日

  

  (联系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 赵宁;电话:025-83279979)

  


原文链接:http://jsip.jiangsu.gov.cn/art/2024/5/21/art_85036_1124973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