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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晓宏:版权和数字经济的关系

  • 时间:2024-05-13
  • 作者:佚名
  • 来源:安徽省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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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2023年5月20日,由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中国科学院学部科技与法治研究支撑中心共同主办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论坛特点鲜明,坚持数字经济发展与规范并重,突出高端、前沿、权威,突出经济、科技与法治融合,着重政策阐释和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展望。

  论坛邀请来自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经济界、法学界、科技界及产业界等16位嘉宾作主旨演讲及主题发言,从理论研究、产业发展及政府监管等不同角度深入交流研讨,助力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利用和产业发展,共同建设公平规范的法治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经发言嘉宾同意,论坛主办方将陆续刊发嘉宾发言,供大家学习交流。

  版权和数字经济的关系

  阎晓宏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

  

  我讲的题目比较窄,版权和数字经济的关系,我讲三个问题。

  一是数字经济和版权。2016年的杭州G20会议对数字经济有一个定义,其中,一是数字经济以信息和知识为关键要素,二是以网络为载体,三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效能,降低成本。

  数据、信息和知识是有内在联系的,数据是信息和知识的载体。信息和知识里边有一部分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所以版权也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之一。

  二是数字经济中的版权价值。数字经济从2016年到现在开始,每年增长都是16%,是非常强劲的发展势头,应该说是高质量发展最重要的驱动力,现在是数字经济在带动高质量发展。其中,版权也有贡献。

  举例来说,软件是著作权管辖的客体, 2001年我国加入WTO,在同时签订的TRIPS协定中,美国人主导的软件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成为并列的7个门类之一。

  当时我就想不通,软件既然属于著作权的范畴,为什么在著作权之外又单独列出来,并且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并列,原因是它的经济价值很大。当我们加入WTO以后,中美贸易咱们顺差很大,所以美国国会讨论时,议员们会说:你看中国的船,一船船的货物拉到这里,这船空空的驶回去了。当时身为经济学家的成思危副委员长反驳说一船船的货物空空的驶回来了,但是微软的操作系统软件,微软的办公软件比那一船船的货物价值要高得多。我们在加入WTO后,2001年我们软件的总营收是750亿,2022年我们软件的总营收突破了10万亿,这个数字是一个很大的体量,扣除掉嵌入的硬件部分,应该也是非常大的。再比如体育赛事转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体育赛事转播领域取得奥运会的转播权,巴西奥运会比伦敦奥运会的转播收入增长了17倍。

  现在大家都在讲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特别是ChatGPT4,把它推向一个风口浪尖,实际上我国的人工智能发展的也很快,不少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已经在国内的很多企业中有应用,特别是一些互联网企业。比如,人工智能翻译软件,中国出版集团旗下的中译语通公司研发的翻译软件,美国前白宫顾问写的一本关于特朗普的书50万字,翻译软件三分钟翻译完毕,再由四位专家审核两小时,用按需出版方式,三小时内便可出书。全靠人来翻译50万字,至少需要几个月,人工智能用于翻译,效能非常高。包括现在的人工智能,包括深度学习,语言服务,文本、图像生成等做得也非常好,大大提高了效能与质量,降低了企业成本。

  昨天遇到一个大学的领导,他讲现在沃克商学院许可博士生用ChatGPT4来写博士论文,而且院长说,通过ChatGPT4把生成的内容作为一个初稿,学生再对论文进行深化和细化,大大提升了学生论文的水平。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意见,已经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区块链放在其中了,要求按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当然现在也有不同的学术的讨论,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不是作品,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纳入著作权范畴之内,我总的看法是,它是引领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头雁”,创造的价值和产生的效能非常大,如果不纳入著作权范畴之内,也一定需要以一种法律方式来保护。当然它还会涉及一些社会问题、安全问题、伦理问题,这些问题虽不在著作权的范畴之内,但在激励其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需要法律的规制。

  由于技术进步,版权的边界不断在拓宽,已经远远超出了文化领域。

  美国人最早提出了版权产业的概念,并把软件纳入到核心的版权产业之中。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研究,把版权产业分为4类,但是在分析版权在经济和社会中的贡献中强调,提出版权产业并划分为四种类型,旨在分析版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价值和作用,并不替代行业的统计。

  

  三是激励和规制。最近在学习《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构造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首先是强调对新技术的激励。激励什么呢?要激励创新,在激励过程中也有一个需要对制度的创新。同时强调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这些都是确实需要用科技和法律界认真研究的问题,也是很紧迫的问题。

  现在由于著作权的作品种类非常多,谁也说不出有多少种,一个摄影作品,照片也是一个作品,那一首歌也是一个作品,一个词、一个曲,又是一个作品,一篇文章一个诗也是一个作品,大的也有,像咱们现在国内的麒麟操作系统软件,金山办公软件,一部电影,一个电视剧,这是大的作品,小的作品种类繁多,所以现在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纠纷太多了。北京一个法官说他们收到的诉讼里边大概70%是关于版权的,都是数以十万计。我认为如果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上没有任何变化,是没有办法解决这些问题的,只能有越来越多的诉讼,越来越多的维权人,还有越来越多的律师,社会成本非常大,不利于企业的创新。

  从数字经济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看,每个领域都要为社会实践服务。依照立法原则,参照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的实际是什么?我们的数据量应该是全球第一,我们的用户也是全球第一,我们的应用场景,现在应该差不多也是最大的,所以从实际来看,应该创新与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创新是在基本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平衡权利和权利人的关系,同时需要考量对社会进步是否有益,对公众是否有益,这才是考量法律制度的一个最根本的落脚点。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降低社会成本,给创新者一定的法律保障,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

  从版权角度来讲,我认为可能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当然我讲的领域都是比较窄的领域。一是关于对作品的界定,著作权法出台以后,新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是智力成果、独创性,以某种形式能呈现出来,这三条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现在,我注意到现在都在泛谈你用了我的作品,我用了你的作品了,应该先去分析这个作品独创性有没有?是不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某个人的智力成果。如果达不到独创性与智力成果的门槛,它只能是某个人的作品,而非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是有门槛的。我们现在如果对这个门槛不把握住,任何人、任何内容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我们就陷入作品的汪洋大海,无所适从。

  我认为从人工智能站在Chatgpt4角度来讲,训练材料是大量的,国外也把它称为文本挖掘,像欧盟、日本、韩国现在都提出了把它纳入到合理使用的范畴里边,你使用的时候因为数量太大了,按照现行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原则,它是根本不能适用的,所以如果不改变著作权法里边的伯尔尼公约里边的三步检验法,这个问题就解决不了。研发人工智能的人,怎么去一一获得授权,无法获得授权,当然出来的成果,如果构成作品以后产生很大的经济价值的时候,文本挖掘的这一部分的成本怎么样回馈给社会也是需要研究的。合理使用在人工智能研发上,范围需要放宽一些。还有可否在网络中有条件的适当的扩大法定许可范围也值得研究(著作权里的法定许可指的是事先不征得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

  我们刚才讲到创新法律制度,界定新术语、新概念,现在数字版权是用得非常广泛的,数字版权是什么?是没有法律地位的,但是数字版权却在广泛使用。电影刚出来的时候也是没版权的,电影里面就是个大作品,包含了很多权利,他有编剧的权利,有表演者的权利,还有摄影的东西,很多权利最后都归结到制片人的权利,由制片人与所有的权利人签订民事合同,把这些权利统包了起来。这给我们一个启示,在网络里边是不是有些权利也可以整合起来?这样使用定会便捷并降低交易成本。但是这里会涉及每种权利的法律关系问题,这是需要研究的,因为很多地方都在讲数字版权。目前数字版权立法找不着,如果打官司说侵犯了我的数字版权,法院是无法受理的。

  最后是数字经济环境下的法治保障,法治保障要有一个什么?对侵权者一定要追责,我们现在的精力大多数都用在民事诉讼和追究平台责任,但是对一小部分的恶意侵权者达到刑事门槛的,我认为责任追究是不够的。

  我参加了很多这方面的研讨会,大家都在讲平台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但是没有探讨源头上制假贩假的,怎样去追究责任,平台是要追究责任的,但是两权相比恶意侵权者的责任更重,更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这个应该引起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我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著作权领域中,达到刑事门槛的,没有追究刑责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原文链接:http://ahsbqj.anhuinews.com/zixun/202402/t20240205_7357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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