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管局,省质科院,各检验机构:
为顺应检验检测机构“证照分离”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要求,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专家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专家资格和评价管理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专家资格和评价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管理,保证技术评审、技术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专家是指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确认,纳入省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技术核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申请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专家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能力;
(三)从事检验检测或相关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悉相关检测要求;
(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五)能进行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评审相关的软件系统;
(六)身体健康,一般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七)能有足够时间参加技术评审、技术核查工作;
(八)不从事与评审或核查机构相关咨询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工作,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专家分为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两个级别。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专家准入、退出、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按省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技术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一般应通过各市市场监管局资质认定部门推荐。
在职人员经个人申请后由其所在单位向市场监管部门推荐;退休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要求的相关佐证资料。单位推荐人员应与推荐单位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对各市推荐满足申请条件的人员,应确定为技术评审实习对象,由省局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参加不少于2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习。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确认:
(一)确认资质认定评审员需满足下列要求:
1.经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局组织的评审员考核,成绩为合格;
2.累计实习技术评审满两次且实习成绩评定均为合格。
(二)确认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需满足下列要求:
1.担任评审员满5年,且除特殊行业外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2.作为技术评审专家累计完成现场评审或技术核查满8次,其中至少4次为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
3.经2名及以上主任评审员联名推荐;
4.经省局审核通过。
第七条担任技术核查工作的评审专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能依法处理技术核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二)担任评审员满5年,累计完成现场评审或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含能力验证技术核查)满10次。
第八条通过省局确认的技术评审专家资格有效期一般为6年,从获得资格之日起算;若评审专家资格有效期内年龄已达到65周岁,则有效期一般到专家年龄满65周岁之日截止。
第九条省局确认的评审专家在资格到期前6个月,开始进行有效性确认,到期之日前未通过确认的应取消技术评审专家资格。满足下列条件可确认通过:
(一)本有效期内参加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局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每两年至少有一次考核成绩在合格以上。
(二)按规定参加省局组织的持续培训、能力考核,未发生无故缺席情况,且考核成绩合格。
(三)本有效期内未发生违法违规等问题。
第十条通过技术评审专家资格确认的人员,由省局发文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专家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可靠,忠于职守;
(二)不损害资质认定部门的声誉;
(三)不介入与评审或技术核查有关的冲突和违规利益;
(四)严格遵守保密协议;
(五)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六)持续符合技术评审专家要求。
第十二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专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相关规定实施评审或技术核查;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或技术核查;
(三)与所评审或技术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有利益关系或者其评审、技术核查对公正性产生影响而未实施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收受和谋取检验检测机构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技术核查结论。
第十三条 派遣评审专家承担现场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选派评审专家应当在专家库中抽取,对专业素质较好、评价较高的专家应优先选派;
(二)派遣的专家应能全面覆盖评审专业领域;
(三)选派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应不少于2人,组长一般由主任评审员担任,组员一般由评审员或技术专家担任。
第十四条派遣评审专家承担技术核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满足技术核查工作条件要求。
(二)对专业素质较好、评价较高的专家应优先选派。
(三)派遣的专家应能全面覆盖技术核查的专业领域。
(四)技术核查组由行政监管人员2名,评审专家2名及以上共同组成。核查组长由行政监管人员担任,技术组长由主任评审员担任。
第十五条健全完善专家使用情况评价机制。建立《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专家量化评价标准》并根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专家管理需要不断调整完善。
第十六条技术评审专家量化评价通常每年组织一次,量化评价分日常工作评价和能力保持评价。
日常工作评价是在每次技术评审和技术核查工作后,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技术评审专家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评价。
能力保持评价是技术评审专家根据省局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按要求上报佐证材料完成审核评价。
专家量化评价结果,为评审专家的分级分类管理提供依据。
附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专家量化评价标准
附件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专家量化评价标准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分值 | 备注 |
能力保持 (60分) | 职称等级 (10分) | 正高级 | 10分 | 以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培训不足一天超过半天的计一半得分)。 | |
高级 | 5分 | ||||
从事检验检测相关工作年限 (10分) | 满25年 | 10分 | |||
满20年 | 7分 | ||||
满15年 | 4分 | ||||
满10年 | 2分 | ||||
参加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相关培训(10分) | 省部级 | 每天3分 | |||
厅局级 | 每天2分 | ||||
参加资质认定研讨调研 | 省部级 | 每次10分 | |||
厅局级 | 每次7分 | ||||
县处级 | 每次5分 | ||||
向资质认定部门书面提出意见、建议被采纳 | 省部级 | 每次20分 | |||
厅局级 | 每次15分 | ||||
县处级 | 每次7分 | ||||
参与资质认定相关文件、标准制修定 | 省部级 | 每次20分 | |||
厅局级 | 每次15分 | ||||
县处级 | 每次7分 | ||||
受资质认定部门表彰、表扬 | 省部级 | 每次20分 | |||
厅局级 | 每次15分 | ||||
评审及技术核查工作 (60分) | 对象组长 | 评审策划准备的充分程度(10分) | 由资质认定使用部门对组长评价,得分为各次评审、技术评审工作分值总和除以工作次数。 | ||
评审材料完整性和符合性(10分) | |||||
评审结论及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表述的准确性(10分) | |||||
对象组员 | 法规文件理解程度和运用熟练程度(10分) | 由评审、技术核查组组长对组员评价,得分为各次评审、技术评审工作分值总和除以工作次数。 | |||
技术领域专业能力(10分) | |||||
评审程序熟悉程度(10分) | |||||
对象组长、组员 | 沟通能力(10分) | 企业对组长、组员评价,得分为各次评审、技术评审工作分值总和除以工作次数。 | |||
工作纪律(10分) | |||||
廉洁纪律(10分) | |||||
总分 (120分) | |||||
注:技术评审专家未按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评审、培训、考核,每次分别扣2分、5分、10分,受到省局约谈、暂停资格的每次分别扣15分、20分。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