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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2-08-30
  • 作者:佚名
  •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字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下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在门户网站上应主动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局领导信息。

  第五条机关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本级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机关各处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处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图解、门户网站工作年度报表,收集与反馈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2.受理、批办、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3.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机关各处室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负责,具体职责是:

  1.制作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2.对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维护和更新门户网站所负责栏目信息;

  4.研究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意见;

  5.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机关各处室应当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办公室。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

  第八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

  (三)市场监管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市场监管领域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本机关财政预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食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招录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涉及以下情形的信息和文件不得对外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机关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机关各处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其中,本机关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处室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校对,并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提请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本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登记信息查询受理点设在省民营经济发展中心。省民营经济发展中心应会同机关有关职能处室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则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以及当面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格式可参考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场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方式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二)办公室对要件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受理。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

  (三)根据批办意见,承办处室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后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处负责人审签同意后反馈办公室,办公室呈分管局领导签发,加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四)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答复的,承办处室应在最后答复期限3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办公室,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答复,由承办处室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办公室加盖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后发送申请人。

  (五)对批办有异议的,承办处室应在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2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随原件一并退回。

  (六)对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由办公室形成《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部分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机关年度考核评价机制指标体系;办公室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工作,由承办处室配合法规处办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局直属单位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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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

  □纸质 □数据电文

  

  


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20/12/31/art_1229565162_2404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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