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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行政监管执法事项委托协议内容公示

  • 时间:2024-03-29
  • 作者:佚名
  •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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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利代理行政监管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利代理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自本公布发布之日起,将《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规定的专利代理执法权委托给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实施:

  一、实施区域为各市行政区域内;

  二、执法案件类型为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政案件;

  三、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监管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执法权;

  五、委托期限为两年,自2024年3月22日至2026年3月21日止(起始日后结案,终止日前完成立案调查)。

  特此公示。


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24/3/26/art_1229248167_59035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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