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0类食品78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757批次、不合格2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舟山市新城金香起餐厅使用的餐具(杯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金华市外滩十里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9寸菜盘)(已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杭州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虞称山分公司使用的餐具(宝宝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舟山市定海晓玲珑饮食店使用的餐具(餐盘、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瑞安市谭血火锅店使用的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六)桐乡市濮院伟量水店销售的标称桐乡雨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杭州锅汇餐饮有限公司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桐乡市梧桐观观火锅店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任氏沸腾鱼乡川菜馆购进的黑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嘉善许金宝水产摊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松阳县赖珍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温州市龙湾状元农贸市场正兵蔬菜摊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缙云县官勇水产店销售的鳝鱼,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淳安千岛湖南苑农贸市场九哥蔬菜店销售的豇豆,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南浔双林朱记食品店销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诸暨市费雪芳食品店销售的马剑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杭州萧山湘湖农贸市场李耀奎豆制品摊销售的年糕,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食满记零食店销售的标称浙江张萃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香橄榄,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杭州丁桥农贸市场邵丫头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杭州萧山湘湖农贸市场刘能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重金属污染
台州市仙居县城西菜场张仙珍摊位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其他污染物
(一)江山市廿八灶台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水果圆盘)(已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永嘉县正大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正泉纯净水,三氯甲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南浔永明食品商行销售的白皮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湖市当湖街道许美建副食品店销售的生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温州、嘉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0427
3.食品抽检合格—20220427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