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浙市监处罚〔2023〕1018号
一、案件名称: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二、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邬鑫川。
四、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达成并实施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和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行为。
五、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2007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根据2007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2017年度销售额146720305.99元2%的罚款,计2934406.12元(大写:贰佰玖拾叁万肆仟肆佰零陆元壹角贰分)。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罚款。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