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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市监处罚〔2023〕1020号)

  • 时间:2023-12-29
  • 作者:佚名
  •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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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浙市监处罚〔2023〕1020号

  一、案件名称:杭州宏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二、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宏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董一虹;

  四、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宏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达成并实施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和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行为。

  五、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杭州宏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2007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根据2007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2017年度销售额55168882.54元2%的罚款,计1103377.65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叁仟叁佰柒拾柒元陆角伍分)。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罚款。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23/12/27/art_1229248167_59033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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