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裁决书 文 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 实 | 行政裁决 的依据 | 行政裁决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黑牡知法裁字[2021]9003号
| 黑龙江省福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穆映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 黑龙江穆映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91231085MA1CHDEE1Q | 陈 峰
| 2020年11月27日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具有除杂功能的新型粉碎机”实用新型专利,2021年09月17日获得专利授权。2021年10月8日,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销售的粉碎机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责令黑龙江穆映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