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管理领域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知识产权(专利) | 对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2)一般过失导致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终止代理行为,并且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一般过失导致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终止专利代理师的专利代理业务,并且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5)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6)主动供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7)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8)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省级 |
2 | 知识产权(专利) | 对专利代理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未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并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4)主动供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5)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省级 |
3 | 知识产权(专利) | 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3)主动供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4)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专利代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省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