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印发——
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有哪些要点规范?如何进一步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与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为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体系提供指引。
“2023年初,我们对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充分调研,总结分析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以来的运行经验。根据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特点,借鉴司法审判领域技术调查官的管理方式,制定印发《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有关负责人介绍。
明确规范实施动态管理
《办法》满足了日益变化的现实需求。上述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特别是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大多疑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因此,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工作实践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来协助知识产权行政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成为迫切需要。
技术调查官的职责是什么?《办法》明确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的职责及程序,规定技术调查官可辅助办案人员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及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等。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情形下技术调查官也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等内容。
如何对技术调查官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动态管理,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届满后,如未继续聘任,自动解除聘任关系。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可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若发现技术调查官不符合任职条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等情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退出。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理念及制度,可以有效确保技术调查官队伍人员常新,持续充满活力。
上下联动发挥最大效用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关于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任务要求,积极推动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确定首批35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指派、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并不断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指导。
截至2022年底,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设工作,共确定700余名技术调查官,有效提高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
在充分汲取以往地方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办法》明确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体系,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各自管理范围进行规范,构建起“中央—地方”联动机制。
“构建‘中央—地方’联动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技术调查官资源效用。”上述负责人介绍,对技术调查官调派程序的相关规定,是《办法》的一大特色和亮点。《办法》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这一规定使得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的资源在中央、地方两个层面被充分利用,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上述负责人表示。(记者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