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
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386号)要求,经研究,确定在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甘肃省等8个地方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在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云南省等7个地方延续开展第二批改革试点,在江苏省、安徽省、四川省、贵州省和陕西省等5个地方开展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提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地方要按照“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合规有序、坚持放管并重”的工作原则,围绕试点目标,结合各地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实际,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有效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二、各试点地方要依托已有工作基础,在总结、借鉴第一批改革试点典型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审核效率和质量,进一步规范和扩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要在原有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销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持续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能力,进一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三、试点期限为3年,自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评估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试点地方要根据报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方案,细化形成试点推进计划,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任务。
四、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进展,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支撑保障。
请于2022年7月29日前将试点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试点推进计划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2022年11月30日、2023年11月30日、2024年11月30日前报送年度试点阶段性进展和典型经验,2025年6月3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 赵铭 王琛 010—62083546 62086894传真:010—62083171邮箱:pgi@cnip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