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出版法治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申请中止有关问题的批复

  • 时间:2022-08-30
  • 作者:佚名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字号:

  国知发保函字〔2022〕101号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申请中止有关问题的请示》(赣知保〔2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是执法办案部门决定中止案件的必要条件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规定“被请求人以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为由提出中止处理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的是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已被受理;有明确的无效宣告理由和相关证据”,并规定“被请求人提出中止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影响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的有关证据”。

  因此,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是执法办案部门决定中止案件的必要条件。

  二、相关电子文件提交回执和缴费凭证不能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首先,电子文件提交回执仅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了请求人提交的相关电子文件。其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有关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的相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请求人客体、请求人资格,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等,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或视为未提出。一般来讲,该形式审查在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人缴费后进行。

  因此,复审、无效宣告过程中电子文件提交回执和无效宣告请求缴费凭证同时提供,不能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7/18/art_75_17661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