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出版法治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出版流程 > 正文

南宁拟增加救治、医疗等优待措施保障见义勇为人员

  • 时间:2023-07-09
  • 作者:佚名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字号:

  《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拟增加救治、医疗等优待措施保障见义勇为人员

  6月28日,南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记者从南宁市人大法制委获悉,相比初次审议稿,在见义勇为人员保障措施方面,在保留“参照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的待遇标准予以保障”“免费使用公益性公墓”的基础上,增加了见义勇为人员救治、医疗等优待措施。

  为加大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力度,有效减少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增加了因见义勇为负伤抢救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垫付的规定;增加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或者见义勇为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经费应当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增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后续治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的规定。

  此外,还增加对本市户籍的人员在外地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具体优待措施。明确经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确认后,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待和保护,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所获奖金和抚恤金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差额部分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补足。

  同时,明确全社会尊重见义勇为人员的义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不得侮辱、诽谤见义勇为人员。

  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予以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经费支出范围和监督规定。(记者 杨盛 通讯员 刘映雪)


原文链接:http://gx.wenming.cn/sbhr/202306/t20230630_6628909.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