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快本市新闻出版电影行业“放管服”改革进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审批方式,强化信用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我市实施新闻出版电影行业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在提交齐全有关材料的基础上,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服务部门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已对社会公布并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新闻出版电影行业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 实施新闻出版电影行业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办理、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
事项申请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二章 办理要求和程序
第四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审批服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并公布相关事项告知承诺制受理标准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相关事项时,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审批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和申请材料;
(三)审批服务部门提供的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
(四)相关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审批服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交申报信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
(二)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完全按照要求填写和提交材料;
(三)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经营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五)签名(盖章)均系申请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八条 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鉴定、现场勘查、公示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告知承诺办理时限。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服务部门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十条 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正式渠道举报已经告知承诺制受理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公示的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服务部门在接到举报线索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负责新闻出版电影行业监管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部门职责权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细化管理标准,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相关审批和处罚数据的信息共享,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惩戒工作机制,做到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管无缝衔接,共同做好对新闻出版电影行业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信用监管及违法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虚假承诺,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通过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15日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未履行承诺的违诺失信行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租赁合同规范、人员法规培训问题的属于轻微违诺失信行为;涉及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经营场所等问题的属于一般违诺失信行为;涉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真实身份、注册或经营资本等问题的属于严重违诺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等提出有关新闻出版电影行业告知承诺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和北京市电影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起实施。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