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修订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为见义勇为者筑牢权益保护墙
近日,广西南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对见义勇为的界定,确认标准、程序、时限,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细化。
据悉,《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南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建国介绍,原有的《条例》存在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不够准确,见义勇为确认的标准、程序、时限等需要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机构改革后部分部门和机构的职能、名称已相应调整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修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将见义勇为界定为“非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救人、抢险、救灾中勇于救助的行为”。
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具体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或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规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等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现行《条例》对见义勇为确认的规定不够完善,给确认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为全面、客观地确认见义勇为,《条例(修订草案)》对见义勇为的申报、举荐和确认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如行为人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主动抓获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市级奖励以年度集中奖励为主,县级奖励应当及时进行,符合上一级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奖励条件的,由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推荐;规定获得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参照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的待遇标准予以保障;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其他褒奖,优先推荐参与表彰奖励活动。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权益保护规定的基础上,《条例(修订草案)》结合南宁市实际,分别从医疗救治、费用承担、就业保障、公益安葬、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南宁日报记者 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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