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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39期)

  • 时间:2022-12-09
  • 作者:佚名
  •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字号: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7类食品98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960批次、不合格24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慈溪市周巷镇金源纯净水厂生产的盛世家庭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台州市椒江铭泽调味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浙江万昌酱园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浙东陈年花雕三年陈黄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浙江万昌酱园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乐清市乐成江玲馄饨店购进的米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绍兴市越城区大龙市场程展摊位销售的大头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嵊州市丁佳蔬果超市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兰溪市北门菜场夏素兰摊位销售的牛肉,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衢州市衢江区冬生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腈菌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衢州市衢江区加迷水产品商行销售的多宝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磐安县羊大妈副食店销售的鲫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丽水市莲都区章有连肉店在美团(网店)销售的沼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七)蛙类专项抽检中衢州市衢江区加迷水产品商行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八)蛙类专项抽检中金华市金东区金伯洪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九)蛙类专项抽检中金华农产品批发市场金理宝摊位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十)蛙类专项抽检中绍兴市越城区咕噜咕噜老四川火锅店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十一)蛙类专项抽检中绍兴市越城区美蓉龙虾馆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十二)浙江绿而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浙江绿而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三)平湖市华宇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四)温州市菜乐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五氯酚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温州市菜乐农产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浙江高速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仙居服务区南区商超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富阳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西湖土烧桂花酒(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浙江高速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仙居服务区南区商超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建德市莲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莲子酒(其他蒸馏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仙居县仙农土特产超市销售的标称仙居县神梅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梅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杭州萧山商业城幸福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杭州富阳石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味月饼(果仁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湖州宝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传统味千张包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湖州宝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重金属污染

  磐安县聚鲜阁生鲜超市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1116

   3.食品抽检合格—20221116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1116.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221116.xls

  


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22/11/18/art_1228969898_59025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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