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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41期)

  • 时间:2022-12-09
  • 作者:佚名
  •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字号: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7类食品146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418批次、不合格42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瑞安市渴望一族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瑞安市罗山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玉环碧纯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瑞安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大肉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瑞安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绍兴市越城区大龙农贸市场钱加奎摊位销售的酱黄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海宁市海昌兰敏生面店销售的贵州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衢州市柯城区松园农贸市场丰建萍摊位销售的麻糍(米粉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杭州临安天工市场鲍明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浙江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诸暨朱公湖店销售的单双干,双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七)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民农贸市场朱银喜干货摊销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杭州临安阿海面条店销售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杭州临安浙皖农贸城傅雪梅副食品店销售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嘉兴市嘉善县阳光路农贸市场嘉善小徽副食品摊销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平湖市当湖北门生面店销售的年糕片,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余姚市姚伯强豆制品摊销售的饺子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余姚市永丰农贸市场杨红君酱杂摊销售的酱黄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海盐县望海周周鲜面铺销售的饺子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杭州余杭良渚农贸市场李传江机面店销售的河粉(生),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台州市翰林阁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啶虫脒、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蛙类专项抽检中金华市金东区胡跃余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蛙类专项抽检中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陈三川菜馆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蛙类专项抽检中湖州康山街道耿荣林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蛙类专项抽检中温州蛙二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六)永嘉县黄田街道喻威水产店销售的鲫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台州市温岭市温峤菜市场罗雨凤摊位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杭州富阳大自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马友水产摊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杭州市西兴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柏林禽产品店销售的鸡肉,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杭州萧山新街街道东亮冷冻家禽经营部销售的鸡肉,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湖州市吴兴区吴兴涵香小吃店购进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十二)蛙类专项抽检中衢州市柯城蛙之味餐饮店购进的牛蛙,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十三)舟山市普陀区严选饭店购进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十四)德清县钟管农贸市场房德章摊位销售的黑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十五)嵊州市良良海鲜店销售的汪刺鱼(嘎鱼),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十六)绍兴快宜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七)嘉兴祥顺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八)兰溪市应家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腈苯唑、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义乌市健羽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诸暨市视北炒货厂生产的原味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嘉农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舟山骏华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秘制带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三)杭州千岛湖林深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七0三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五、重金属污染

  (一)衢州市常山县芳村镇联鑫路133-1号个体工商户朱莲英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永康市家荣蔬菜店在饿了么(网店)销售的有机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杭州茅廊巷农贸市场余斌蔬菜店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其他污染物

  常山县存红榨油厂生产的菜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1130

   3.食品抽检合格—20221130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附件】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1130.xls

  【附件】3.食品抽检合格-20221130.xls

  


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22/12/9/art_1228969898_59026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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