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均显著提升,向国外转让知识产权的需求日益增多。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过程中,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知识产权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关系到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发展可控性,对培育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有着直接影响。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
二、制定依据
2018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以下简称《办法》),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层面上就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办法》,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辽宁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
《辽宁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试行)》)共五项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部门、审查程序及其他事项等。《细则》在《办法》明确的相关审查机制的基础上,分别对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的具体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审查职责,细化了各类对外转让知识产权的审查内容,注重了与现行省内技术出口活动中相关审查工作的衔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