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水电气领域价格监管力度,今年以来依法查处了一批水电气领域价格违法案件。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第二批水电气领域价格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抚州市宜黄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供水公司开展检查发现: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当事人分别按1.69元/吨、1.2元/吨的标准向部分学校收取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按规定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标准,导致用户多支付水费和污水处理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宜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18.265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3922万元,并处罚款1.7328万元。
案例二
景德镇市浮梁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燃气公司检查发现: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供气安装工程中收取用户燃气计量装置费用,金额合计6.3755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浮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1877万元。
案例三
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供水公司开展检查发现:2020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当事人对特种行业用水用户,低于规定标准5.2元/吨,按3元/吨标准收取水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86万元。
案例四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投诉,对某物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2019年至2023年期间,当事人对155户转供电终端用户,在每月代购电价基础上加收费用,加收费用金额合计43.873万元。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退还了多收费用。
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在电价中加收费用,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1619万元。
稿 源:价监竞争局
通讯员: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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