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1家委托生产企业、3家经营单位、3家网络销售平台。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BJ24000000105630203ZX的双参锌镁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鸣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双参锌镁硒,维生素B、镁、锌不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委托生产3900盒,已全部销售,召回2789盒。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食品标签上维生素营养成分标示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标签标示要求食品的违法行为,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编号为杭钱塘市监处罚〔2024〕274号的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057元、罚款180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GBJ24000000100230230ZX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双溪农贸(旅游)市场孙叶根水产食品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在购进牛蛙时未索取进货凭证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编号为杭余市监处罚〔2024〕420号的决定:1.警告;2.罚款3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GBJ24000000100230231ZX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双溪农贸(旅游)市场小白水产品摊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27.5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还涉及销售不合格明虾的行为,共计购进5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在购进牛蛙、明虾时未索取进货凭证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编号为杭余市监处罚〔2024〕377号的决定:1.警告;2.罚款5200元。
四、抽样编号为GBJ24000000100230263ZX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清市磐石朱金发蔬菜店销售的标豇豆,甲基异柳磷、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3.5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温州市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编号为乐市监处罚〔2024〕547号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2元;2.罚款2250元。
五、抽样编号为GBJ24000000004930078ZX的马肉干、GBJ24000000606430248ZX的九秘威耐力肽、GJC24000000009830635ZX的益生元南瓜胚芽米乳泥、GBJ24000000606430222Z的鹿骨髓钙片、GJC24000000005130882ZX的苹果果泥(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J24000000001530329ZX的免疫球蛋白ᵀᴹ(运动营养食品 耐力类)、GJC24000000412330225ZX的蛋白质粉特殊膳食用食品、GJC24000000602230330ZX的海之军红绿灯(调味面制品)、GJC24000000004631807ZX的鹭青全乳清蛋白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以上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天猫、淘宝、阿里巴巴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