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五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赣市监规〔2022〕2号)名称修改为《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现将全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
为做好本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将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明确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