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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送达公告(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时间:2024-05-18
  • 作者:佚名
  •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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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送达公告(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公司作出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因通过你公司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2024〕第1号)。请你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1021室)领取《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2024〕第1号)。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2024〕第1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

   〔2024〕第 1 号

  

  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当事人任淑宇的申请,我局对你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证信息,将其备案为该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你公司部分股东及相关人员也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2024年3月11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备案的任淑宇的董事身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任淑宇董事备案,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朱君峰 周孝明 联系电话:0571-89762212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24/5/17/art_1229248167_59036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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