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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 时间:2022-08-30
  • 作者:佚名
  •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字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局):

  《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已经省局2020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为,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本细则和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行为。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实现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的转变。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抽查清单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对暂时无法通过公示系统记于市场主体名下的抽查结果可通过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按照登记或许可(批准)权限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抽查事项的检查,由其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对有许可(批准)权限要求的抽查事项的检查,由其许可(批准)的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对其他抽查事项的检查,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实施。

  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权限组织实施。

  上级机关可委托、也可依法授权下级机关对其登记或许可(批准)管辖的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检查。凡委托实施抽查检查的,其抽查检查结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考评,并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统筹编制、管理和公示《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局依据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互联网+监管”系统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梳理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增加相应内容,制定省级抽查事项清单。各设区市发布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要增加抽查事项的,由有关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报省局统一纳入抽查事项清单,并注明其适用范围;

  (二)统筹建立和管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

  (三)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统一建设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实现涉及各类双随机抽查依托公示系统统一进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对随机抽查平台另有规定的,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遵照执行)。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全程留痕。畅通数据归集路径,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五)统筹制定、管理、实施和公示省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六)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组织、指导、督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其他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机关有关处(局)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局信用监管处负责省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工作,牵头统筹协调全省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和省局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负责统一抽取全省企业公示信息情况检查对象名单并派发及公示;

  (二)省局法规处、人事处配合有关业务处(局)建立和调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三)省局信息技术保障组负责双随机抽查平台和公示系统的功能完善、运行、维护,指导抽查平台操作,以及网络安全、数据备份等工作,配合省局有关业务处(局)建立和管理“两库”;

  (四)省局有关业务处(局)负责参与建立和完善“一单、两库、一计划”工作。按照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梳理涉及本处(局)业务条线的监管执法事项,向省局信用监管处提出抽查事项清单相应内容的意见。

  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局信息技术保障组或上级业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依照一个事项一个专业库的要求,建立本处(局)业务条线的抽查对象名录库。

  依据第八条第(二)项要求,汇总本处(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依据第八条(五)项要求,向省局信用监管处提出本处(局)业务条线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对总局、省局下达的由省本级实施的每项抽查任务,制定抽查检查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本处(局)业务条线落实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第十条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考评,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立、调整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二)制定本辖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时报上级备案并公示;

  (三)制定本辖区实施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工作方案;

  (四)根据上级和本辖区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规定由上级抽取派发的除外),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含上级抽取派发的)随机匹配并开展检查;

  (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将抽取情况,查处结果等信息录入抽查平台并公示;

  (六)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的部署,组织、指导、督促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其他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可以参照第九条省市场监管局机关有关处(局)职责分工相应执行,也可以结合基层机构设置和工作实际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抽取方法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名单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抽取的检查对象有误时,应随机增补。

  第十三条 抽取检查对象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在抽取过程中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在抽取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

  (一)每年按不少于省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频次由各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况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对象)进行;

  (三)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四)在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个检查事项,可对不同检查事项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抽查事项内容及要求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

  执法检查人员因依法回避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应随机递补。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要综合考虑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每一家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家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第四章检查流程

  第十六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下列检查流程进行:

  (一)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和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每项抽查任务要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执法主体和时间安排,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抽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省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省级统一抽查和各市、县级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统筹制定、公示省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二)制定实施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工作方案。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已公示的各级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工作方案;

  (三)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业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各业务机构应加强对本业务条线的指导和监督。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机构按照第三章抽取方法的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

  (五)组织实施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检查对象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责令改正的,下发相应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七)审批抽查结果。检查组依据检查事实提出抽查结果建议,并按照“谁检查、谁报批”的原则,报本级分管领导履行审批程序。上级委托下级检查的,由下级分管领导履行审批程序,并报上级备案;

  (八)抽查结果的录入和公示。抽查结果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八类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归集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公示;

  (九)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实行局本级监管执法机构之间的联合抽查检查时,由各监管执法机构分别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实行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合检查时,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建档保存检查资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抽查检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材料。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当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通过对当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第十九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条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一)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二)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三)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四)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五)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七)其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一般检查信息,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检查这些信息时,可以做一般性核对。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应先要求企业改正。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一)通过实地核查,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检查对象的;

  (二)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无人签收的。

  第二十二条对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市场主体有经营异常情形的,应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应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公示;发现抽查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示查处结果。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向有关管辖权的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并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双随机抽查检查数据将通过共享的方式推送至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第二十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抽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抽查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抽查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公示系统,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导,必要时可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十二条 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监管工作。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第三十三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赣工商法字〔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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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mr.jiangxi.gov.cn/art/2020/7/15/art_56890_3298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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