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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全省小微主体统计及分析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2-08-30
  • 作者:佚名
  •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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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建立更加完善的小微主体发展监测机制,进一步了解掌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实现分维度、有深度、高精度进行分析研判的目标,省局就2022年全省小微主体统计分析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做好季度数据采集工作

  每季度末至次月初(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样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园区平台通过“浙江小微”微信公众号如实、及时开展填报。本年度,省局重新抽取了调查样本并对部分功能进行了优化,一季度将开放样本替换功能,期间各地可根据需要替换样本,形成本年度样本库。样本库一经确定,原则上本年内不再调整。2022年第一季度采集时间为3月28日至4月7日,采集完成后企业可在手机端查看已提交的数据,第二、三、四季度采集时间另行通知。

  二、有效开展实地调研分析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线索收集,由市局汇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至省局。线索应重点关注近期小微主体发展遇到的难点问题、值得推广的经验成果,结合具体小微主体案例,内容简明扼要(300字左右)。省局将根据各地报送的线索,选择有价值、苗头性、实效性的线索进行深入了解、精准剖析,形成高质量的调研分析报告。

  三、提高分析撰写报送质量

  每季度末,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需聚焦当地特色产业行业,撰写专项分析材料并报市局,内容应突出特色产业发展的新动向、新问题,材料中应有案例、有分析,不需要面面俱到。每季度次月5日前,各市市场监管局要撰写全市小微企业全面分析报告,同时择优2—3篇县(市、区)专项分析材料一并报至省局。内容中应面上数据和点上案例结合,分产业行业、分地域等维度,各地在分析中,应充分运用好浙江省小微通综合服务云平台(浙江省小微企业云平台)、“浙江小微”电脑端的统计分析数据。

  四、完善人财物保障机制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分析工作;要做好省局转移支付资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指数编制工作专项资金的及时申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提升样本主体填报积极性。省局将持续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数据共享共用,为各地提供技术支撑和数据保障。

  五、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该项工作将量化列入2022年度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考评;对每季度配合开展实地调研分析、报送高质量分析材料的单位,将按照信息宣传工作考评办法进行计分激励;每季度各地优秀分析报告编印成册,呈局领导审阅并视情况传阅各地学习;每季度对各市及县(市、区)分析报告质量、数据采集质量向各地进行通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2年3月28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22/3/30/art_1229003064_59020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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