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及分局:
为深入开展浙江省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和打造全国车检服务示范标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车辆检测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检测站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车辆检测站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重要意义
车辆检测是一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相关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督促本地车辆检测站提高站位,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按照《浙江省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努力改进车辆检测公共服务,全面打造环境更舒心、流程更省心、服务更贴心、管理更精心、体验更安心的车辆检测服务高地,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车辆检测办事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二、高标准严要求,严格规范车检站开办及日常管理
(一)科学选址。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本地车辆检测站布点的统筹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本地车辆检测站检测能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排放检测日最大检测量及本地机动车保有量。新开办车辆检测站应充分考虑当地车辆检测资源供求关系,科学、合理地选择车辆检测公共服务场所,尽最大可能方便群众车检,同时要防止同业恶性竞争。
(二)规范开办。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当地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开办流程,应当加强车辆检测站开办政策的咨询指导,强化部门协作,优化许可服务,按流程做好车辆检测站企业注册登记、周边交通评价、周边环境评估(备案)、计量认证和部门联网核查等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许可审批效率。
(三)独立获证。每个车辆检测场地均应单独通过计量认证。新开办车辆检测站应与其分支机构单独申请计量认证。已取得计量认证的车辆检测站分支机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确保每个分支机构单独通过计量认证,具备独立开展车辆检测的完整服务能力。
(四)确保检测公正性。在登记注册的车辆检测站业务范围中,不得含有质量鉴定、咨询服务、汽车维修、汽车销售等影响车辆检测公正性的内容。
(五)加强车辆检测结果符合性管理。无论车辆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车辆检测站均须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规范开展不合格项的复检工作。对同一车辆多次检测的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应合并存档,以便后续监管。
(六)规范车辆检测站人员和设施管理要求。车辆检测站的场地设施、仪器设备、道路标识、从业人员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浙江省车辆检测站规范管理指南》(见附件1)等相关规定要求,确保车辆检测工作的规范实施。
(七)严格落实车辆检测主体责任。车辆检测站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检测人员素质, 依法依规规范开展车辆检测工作。应与检验人员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自我承诺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开展车辆检测;应制订精准实效的内控措施,防范检测风险。车辆检测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检验报告,应当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标注计量认证标志。
(八)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协同机制,畅通12345等投诉渠道,强化监管信息共享,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部门线索移交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部门职责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三、提效率便百姓,着力优化提升车检公共服务
(一)推行车辆检测“一站式”服务。车辆检测站应同时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排放检验能力。对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检测站,还应同时具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检测与等级评定能力。车辆检测站应着眼人民群众车检需求,整合资源,规范完善车辆检测“一站式”服务流程,实现车辆一次排队、一次检测、一次收费。鼓励车辆检测站提供车辆轻微故障免费维修调试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推动检测数据共享、互认。
(二)开展预约服务。车辆检测站应统一在“浙江省机动车检验便民服务平台”公布检测站地址、营业时间、检测车型、咨询电话、服务星级等信息,提供预约服务。应在车辆检测站内开辟预约专用通道,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测。公安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引导车辆检测站建立健全车检预约和评价制度。
(三)推进车检业务“一窗办理”服务。车辆检测站应优化业务流程,通过内部资料流转,实现车检服务全流程“一窗办理”。车主在一个受理窗口完成资料提交、审核、缴费等步骤,车辆检测完成后由取件区告知检测结果,打印相关证件资料。
(四)实行免费交车代检“交钥匙”服务。车辆检测站应设置固定的车辆交接区,配备专人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车主提供免费交车代检的‘交钥匙’服务。车辆自进场停车(含待检排队停车)起,至业务办结离场前,全程由车辆检测站工作人员负责管理,车主在休息区等候。车辆检测完成后,检测站工作人员引导车主取车离站。
(五)规范车检收费标准。车辆检测站应依据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对车检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优化咨询服务。车辆检测站应在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咨询台,负责取号和咨询服务工作;设置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测全过程和结果情况。办事窗口实行排队叫号管理。
(七)优化设施环境。车辆检测站应在服务大厅配置座椅、电视、免费WiFi、饮水机等设施,有条件的可考虑配备阅览区、按摩椅、自动售货机、共享充电宝、交通违法及环保自助处理终端等设施,为车主提供多元化服务。
四、实施管理服务综合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对车辆检测站实施管理服务综合评价,是强化车检服务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率效能的有效举措,前期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等部门在深入实地调研车检站及咨询相关车检行业协会、专家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车辆检测站管理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2)。各车辆检测站应对照指标及计分方法进行自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适时在检测站自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形成A(标杆检测站)、B(满意检测站)、C(需要整改和完善服务检测站)三个等级评价结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以评价结果为依据,探索实施对车检站的差异化、精细化管理。各车辆检测站应以标杆检测站为指引,持续增强软硬件建设能力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车检服务。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车辆检测站规范管理指南》
2.《车辆检测站管理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
浙江省车辆检测站规范管理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全省车辆检测站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督促车辆检测站努力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确保车辆检测工作的客观、公正、准确,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GB/T35347-2017)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管理要求
1.车辆检测站的注册公司名称应含有机动车(汽车)检测服务等行业表述。
2.车辆检测站实际经营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相一致。
3.车辆检测站的主营业务不得含有质量鉴定、咨询服务、汽车维修、汽车销售等影响车辆检测公正性的项目。
4.对于多场所车辆检测站,应做到每一个检测场所必须通过企业注册,并需要独立通过计量认证。
5.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同时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排放检验能力。对于需要开展道路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还应同时具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检测与等级评定能力,确保车辆检测“最多跑一次”。
6.加强车辆检测资料信息管理。车辆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可采用电子记录形式予以保存,保存期应至少保存六年;车辆排放检验信息的电子档案应至少保存十年,所有与检测相关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应至少保存二年。
7.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通过书面告知、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车主到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修理。
8.无论车辆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车辆检测站均须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规范开展不合格项的复检工作。对同一车辆多次检测的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均需进行保存,以便后续监管。
二、硬件设施要求
1.车辆检测站场地、建筑物等设施应能够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需要,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相应区域。
检验区域主要涉及:检测预检区(交车区)、外观检验区、底盘检验区、检测车间(仪器设备自动控制区)、底盘动态检验区、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
服务区域主要涉及:还车区(停车区)、场区道路(为检测、消防等必须配置的道路)、服务大厅、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检验区应封闭管理,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不允许检验中途出站经外部道路绕回站内,检验活动不得占用公共道路。
2.检测场区道路应做到视线良好、保持通畅,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检验车间的长度、宽度应能满足承检车辆行驶的要求(用计量认证许可范围中相应车型最大检测车辆进行考核)。
3.应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限速标志等。要结合道路交通情况,合理规划站内行车路线,进出站合流点。站内交通标志标线应符合GB 5768的要求,确保信息简洁、清晰、连续且指向明确,确保车辆通行安全性和进出站顺畅。
4.外检区要求。
外检区主要涉及检验项目:车辆唯一性确认、特征参数、安全装置、车辆外观等人工检验项目,外检区应设置外检棚或外检车间,外检棚或外检车间地面应高出路面或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车辆检测站的外检区应设置为第一检验工位。应将唯一性检查和联网查询作为首检项目。
外检车道数量应不少于安全检测线数量。
外检车道划分大车道和小车道:小车外检工位宽度不少于5m,长度不少于10m,地沟长度不少于5m的要求;大车外检工位宽度不少于6m,长度不少于20m,地沟不少于9m。
5.检测车间要求。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车间检测线长宽规定如下:小车线宽度不少于5m,长度不少于20m;大车线宽度不少于6m,长度不少于45m。
车辆排放检验车间检测线长宽规定如下:小车线宽度不少于6m,长度不少于10m的要求;大车线宽度不少于7m,长度不少于20m。小车排放检验工位前后排列设置的检测线应有通行车道(或独立出口),通道宽度不小于4m,应能确保车辆出入不受在检车辆阻碍;大车排放检验线不允许排放检验工位前后排列设置。
6.车辆行驶通道及转弯半径要求。
检测场地内车辆行驶通道宽度:小车通道不少于3.5m;大车通道不少于4.5m。
直角转弯前方预留位置:小车线不少于6m,大车线(不包含挂车)不少于12m,挂车不少于22m。
一次掉头转弯前方预留位置:小车线不少于9m,大车线(不包含挂车)不少于18m,挂车不少于30m。
7.应具备行车制动路试车道、驻车坡道、底盘动态检验区等检测设施或满足要求的驻车仪器设备。其中路试检验应有水泥或者沥青路面的试验车道,并有安全防护措施要求;驻车制动路试检验应有驻车坡道或符合规定的路试驻车制动检测设备;底盘动态检验区应能满足承检车型的试验要求。
不得在室内、楼顶、地下室、站外或车辆检测站大门外等区域设置路试车道。
8.路试车道要求。
路试车道设置地点应符合安全隔离、安全防护要求。
小车路试跑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m,宽度不少于6m,具备相应路试标识、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起始位置预留长度至少6m;坡度不大于1%,路面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大车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少于6m,具备相应路试标识、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路试车道起始位置预留长度与承检车型相匹配。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不少于12m;其它类型载客汽车不少于18m;挂车不少于22m。
9.驻车坡道要求。
未配置驻车仪器设备的车辆检测站应具备坡度分别为 15%和 20%,宽度为4m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路面附着系数不小于 0.7,并设有安全防护设施。
承检“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驻车坡道斜面长度不少于6m。承检“其它类型载客汽车”的驻车坡道斜面长度不少于18m。承检“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的驻车坡道斜面长度不少于18m。承检“挂车”驻车坡道斜面长度不少于22m。
引车道长度应符合车辆检测要求。
10.底盘动态检验区要求。
承检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底盘动态检验区有效长度(不含车身长度)不少于20m;承检其他车辆检测的底盘动态检验区有效长度(不含车身长度)不少于40m。
11.车辆检测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定期实施检定或校准,确保量值能得到溯源。
三、检测从业人员要求
1.总体要求。车辆检测站应按照计量认证和行业管理规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检验能力等应与所开展的车辆检测活动相匹配。
2.检测人员配置要求。
车辆检测站检测人员包括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引车员、排放性能检测员。检测人员应取得和从事岗位相匹配的相关项目有效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检测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相匹配。
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登录员(允许兼职)不少于2人。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应保证每个地沟配置不少于2人。引车员应保证第一条安全技术检验线(对应一条车辆排放检验线)不少于2人,每增加一条线,至少增加1人。
车辆排放检验项目:对于柴油车检测线,每条线不少于3人(包括引车员);其他检测线每条不少于2人(包括引车员);车辆排放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车辆排放检验人员总数的15%。
对于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检测站,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从业人员数量应保证第1条检测线不少于8人,每增加一条检测线增加人数不少于4人。
3.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要求。
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取得内审员证,在法定退休年龄内任职,工作经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有关要求。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每个车辆检测站应配备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外的至少2名内审员。
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排放检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等各个检测项目必须配备至少2名授权签字人,以满足连续检测工作需要。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从事车辆检测工作经历满三年(提供有效的机动车检验上岗证明),熟悉相关检测标准。
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能力的车辆检测站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理工科类专业的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4.车辆检测站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车辆检测工作。
附件2
车辆检测站管理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
序号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 | 判定原则 |
1 | 优化 服务(40分) | “一站式”服务 | 实现车辆一次排队、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的服务流程,及时上传检测数据。 | 2 | 满足得分,不满足得0分。 | |
机动车检测站应完善检测流程,整合外观、底盘检验工位项目。 | 2 | |||||
对不合格车辆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及时准确告知不符合项,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 | 2 | |||||
预约 服务 | 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车检预约平台。 | 2 | ||||
在预约平台完整、准确公布机动车检测站地址、营业时间、检测车型、收费标准、咨询电话、服务评价等信息。 | 2 | |||||
设置预约通道,建立并公示预约验车规则,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测。 | 2 | |||||
一窗通办服务 | 设立与业务量相匹配的综合业务窗口,实现一个受理窗口完成资料提交、审核、缴费。 | 2 | ||||
设有检测结果取件区及检测结果自主打印设备。 | 2 | |||||
“交钥匙”服务 | 设置小型车辆免费交车代检“交钥匙”服务。 | 2 | ||||
设置其他类型车辆免费交车代检“交钥匙”服务。 | 3 | |||||
免费咨询服务 | 服务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能实时显示车辆检测全过程和结果情况。 | 3 | ||||
办事窗口设有排队叫号设备。 | 2 | 满足得分,不满足得0分。 | ||||
服务大厅设有人工咨询服务台。 | 2 | |||||
服务 环境 | 服务大厅配置座椅、电视、免费无线网络、饮水机等服务设施。 | 3 | ||||
设有阅览区配置按摩椅、自动售货机、共享充电宝等服务设施。 | 3 | |||||
设有交通违法及环保自助处理终端设备。 | 3 | |||||
设置有指引性和宣传性的标识标牌,方便群众办事和维持现场文明秩序。 | 1 | |||||
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流程图、办事指南等信息。 | 2 | |||||
2 | 设备、场地及人员要求(43分) | 检测 设备 |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满足检测站申请的所检车辆类型和检测能力。 | 2 | ||
检测仪器设备能按要求进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溯源。 | 4 | |||||
核查不具备计量性能要求的辅助设备是否进行功能核查。 | 2 | |||||
建立检验检测软件管理制度,检测软件应具有防篡改功能,检测软件及其记录应由专人管理,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 | 2 | |||||
场地 | 机动车检测站场地规模应满足承检车型及数量的要求。 | 14 | 机动车检测站场地面积满足≥7亩条件的得基础分2.5分;后面场地面积每增加1亩,得分增加0.5分;场地面积大于等于30亩条件的得满分14分;场地面积<7亩的得0分。 | |||
场地功能区域符合要求。 | 2 | 满足《浙江省车辆检测站管理设置基本规范(暂行)》相关要求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 ||||
场区道路符合要求。 | 2 | |||||
外检区符合要求。 | 2 | |||||
检测车间符合要求。 | 2 | |||||
试验车道和驻车坡道符合要求。 | 2 | |||||
人员 要求 | 安全技术检测项目符合要求。 | 2 | ||||
车辆排放项目符合要求。 | 2 | |||||
综合性能检测项目符合要求。 | 2 | |||||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符合要求。 | 3 | |||||
3 | 评价与改进(7分) | 评价 制度 | 对照《浙江省车辆检测站管理设置基本规范(暂行)》建立自评制度。 | 2 | 满足得分,不满足得0分。 | |
投诉 处理 | 建立线上线下投诉渠道,形成处置闭环。 | 2 | ||||
改进 机制 | 建立客户满意度评价机制,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能及时分析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 | 3 | ||||
4 | 浙江省机动车检验便民服务平台评分(60分) | 60 | 根据评分折算得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 |||
总分 | ||||||
备注:1.总得分大于等于130分评定为A级,大于等于100分小于130分评定为B级,小于100分评 定为C级。 2.评价周期内有行政处罚的车辆检测站实施一票否决,一律按C级评定。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