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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44期)

  • 时间:2022-08-30
  • 作者:佚名
  •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字号: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6类食品93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908批次、不合格2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生物毒素超标、其他污染物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杭州临安民果食尚山货铺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林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浙江林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不是浙江林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二)平湖市当湖街道甜甜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嘉兴嘉恒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汽水(碳酸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浙江馥乐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馥乐食品(台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奇亚籽&水果燕麦杯,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兰山区万鹤食品商行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锦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坚果燕麦片,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五)温州星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温州鸿德物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坚果营养羹,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六)杭州清石泉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杭州美诺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一品心造(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一品心造(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杭州萧山商业城利霞炒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诸暨市雄杰炒货厂生产的山核桃味瓜子<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宁波同盛时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奉化茅山酒厂生产的鸿万寿·致中福(露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四)宁波市江北澳菲啤酒加工厂生产的精酿原浆浓色黄啤,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杭州珂斯曼精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啤酒白啤,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警示语标示不规范。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六)越崎酒业(宁波)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嵊州市仙岩酿造厂生产的风露醉米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榕树与狮子餐饮(杭州)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老醋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杭州临安博农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忆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半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西藏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昙路分公司加工自制的酸辣捞汁蛰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西藏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昙路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嘉兴南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凉拌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义乌市南一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减盐盐渍海蜇,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农兽药残留超标

  浙江是田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生物毒素超标

  杭州萧山幺妹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杭州萧山幺妹餐饮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其他污染物

  浙江御品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雾山泉纯天然山泉包装饮用水,亚硝酸盐(以NO₂⁻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浙江御品源饮品有限公司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复用餐饮具

  (一)舟山市新城锦强面馆使用的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舟山蓝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舟山市新城牛筋米捞火锅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舟山市新城韩琼烤肉店使用的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舟山市普陀区潮流火锅店使用的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舟山市普陀区麦穗水饺店使用的餐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金华、舟山、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1201

  3.食品抽检合格—2021120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1201.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211201 .xls

  

  

  


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21/12/3/art_1228969898_59011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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