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出版法治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热点专题 > 正文

关于总局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通告

  • 时间:2022-08-30
  • 作者:佚名
  •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字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1家生产单位、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002630006的鱼皮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爱上金猫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委托生产企业杭州乐伴食品有限公司,标称杭州爱上金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1日向杭州爱上金猫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 NZJ(2021)SP01-26999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没有受杭州乐伴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自行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其标签上私自标注了委托商杭州乐伴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属标签信息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处罚〔2022〕107号”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处罚款60000元(陆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二、抽样编号为PJ21000000004631716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余乐学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克百威、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12月28日向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余乐学蔬菜经营部送达了编号为№: PJ21NCPSC024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在新农都物流中心五区二楼蔬菜区主要经管蔬菜,摊位面积不足50平方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在如实回答有关问题,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萧市监四处字〔2022〕59号”的决定:罚款500元整。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22/4/7/art_1228969898_5902217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