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20〕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工作,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统筹兼顾、近远结合,科学施策、分类施策、精准施策,加力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有力帮助受影响较重行业和企业纾困解难,努力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为顺利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周密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有序受控的原则,分类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在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生产经营恢复正常。
1﹒全力支持本地区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油、环卫、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物流供应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克服困难,扩大产能、调整结构、增加供给、提升质量。对因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的工程施工项目,可参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定免责条款,允许适当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2﹒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快推动重点园区、重点出口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外资企业和产业链重要环节复工复产,减少审批流程和时限,不得另设门槛。全面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返岗人员健康核查登记,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全面开展厂区消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
3﹒视疫情变化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二、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在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分类分层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传统服务行业和中小企业,以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企业和个人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4﹒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减免地方性收费。
7﹒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8﹒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所在设区市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研究制定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
9﹒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
10﹒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外资企业,各级积极研究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供应链、资金链等问题,促进平稳健康发展。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11﹒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支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核心装备进口。对按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12﹒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资金及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13﹒对防疫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加班生产经营增加的成本,各级可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其生产的防控医疗物资及进口的同类产品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14﹒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督促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
15﹒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并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各级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对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
16﹒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税务局,南京海关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在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制定出台的30条政策措施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我省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对积极响应的金融机构优先开展政府项目合作。
17﹒加强政银企协调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18﹒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19﹒对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公司债本息兑付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做好展期、延期披露的申请、沟通、报备和缓释公司债短期流动性风险等工作。
20﹒支持证券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生产型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指导开辟优先服务通道,通过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方式,提供快捷融资服务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全力保障医疗药品和物资的供给。
21﹒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
22﹒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展期或续贷利息。
23﹒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24﹒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和支持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信保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保江苏分公司、省再担保公司
四、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
25﹒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复工前注重全面防控、精准对接,复工后注重服务保障、政策落实,多渠道、宽领域拓展企业用工,着力稳定就业基本面。
26﹒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27﹒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28﹒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29﹒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提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主动进行“法治体检”,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30﹒制定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使用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以及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
31﹒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未落实有效安全防控措施的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司法厅、医保局、税务局
五、加强供应链衔接配套和民生物资供应保障
32﹒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粮油供应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设立专门绿色运输通道,保障好产销衔接通畅,保证市场不脱档、不断供。妥善解决养殖户饲料供应难、种苗供应难、屠宰销售难等实际问题。保障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确保商场超市、便利店补货及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33﹒以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要企业生产必需等为重点,在长三角地区协同建立省市、口岸间运输优先通行机制,实现生产、生活物资互济互帮,积极帮助协调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加强跨区域协调衔接和运力调配,促进生产企业原材料运得进、产成品运得出。
34﹒优化公铁空水联运监管模式,全力保障公路网和水路网畅通,打通最后一公里“堵点”。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力度,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以防疫为由被拦截,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流程,提高物流效率和产出效益。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六、实施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
35﹒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36﹒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七、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37﹒加大有效投入,以220个省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和投产进度,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力争早开工、早建成、早达效。推动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见效。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急事快办。
38﹒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大力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特别是产业投资和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持续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卫生、生态环保、应急保障、人居环境整治、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等民生领域补短板投资力度,及早启动民生领域十大类200个补短板项目建设。
39﹒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建立招投标“绿色通道”服务机制,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八、大力组织科研协同攻关
40﹒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疫苗、快速检测、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
4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和救治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对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和救治装备研发及批量生产的企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定额补助。
42﹒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租金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列入省级年度绩效奖补范围的,在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各设区市可比照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办理流程,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缩短备案时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调节
43﹒抓紧出台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密切监测经济运行状况,重点关注疫情对工业、服务业、投资、消费、就业等领域的影响,积极实施逆周期调节,加强政策协调配合,对部门出台的政策开展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时效性政策,努力实现最优政策组合和最佳政策效果。
44﹒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研究制定调优调强调绿产业的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进一步培养居民健康生活习惯。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政府研究室
十、注重防范受疫情影响可能暴露的风险隐患
45﹒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开展政策预研储备,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46﹒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资金链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强制退市、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控、缓释、化解,谨防部分领域金融风险叠加传导,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
十一、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
47﹒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灾减灾救灾和抢险救援各项措施落实,坚决守好安全生产这条底线、红线、生命线。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聚焦重大风险、重要环节、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督促复工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重要岗位人员不到位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复产。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办(应急厅)
十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和秩序
48﹒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49﹒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与上海等海关对接力度,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实施航空口岸通关一体化,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港口、机场、铁路,拓展应用范围,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50﹒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政务办、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贸促会,南京海关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的,自动失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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