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本局法制审核程序,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00号令)、《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苏办发〔2015〕53号)和《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苏司通〔2019〕27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本局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签订的行政合同以及其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本局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制定有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三)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计划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
(四)决定在本省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合同,是指本局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就特定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政府采购合同、本局委托的科研或咨询合同等。
第七条 法制审核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是本局法制审核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法制审核工作。
相关事项的承办处室及其他相关处室应当配合开展法制审核。
第九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审核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等会议讨论决定,行政合同不得签订。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送交法制审核前,承办处室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成文件或者决策方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交法制审核前,案件承办处室应当依法完成相关调查工作,拟制行政执法决定书。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交法制审核,承办处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制审核送审单;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五)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六)其他与审核内容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送交法制审核,承办处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制审核送审单;
(二)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同时报送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应当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交法制审核,承办处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制审核送审单;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决定书;
(三)相关案件的全部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一起送交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行政合同送交法制审核,承办处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制审核送审单;
(二)合同文本及附件;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相关审批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送交法制审核,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政策法规处应当退回承办处室,或者要求承办处室补充相关材料。
送审材料符合要求的,政策法规处依法进行法制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合同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约定事项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或者授权、委托权限;
(三)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核,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法制审核,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行政合同的法制审核,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
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法制审核,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策法规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向承办处室了解相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承办处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合同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认为审核内容不合法或者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局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送交审核的材料进行修改完善。
承办处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处沟通协调;经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处室应当提请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建立法制审核立卷归档制度,将出具的审核意见连同主要送审材料一起留存归档。
承办处室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送审材料一起归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十七条 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政策法规处对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制审核相关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局作为当事人签订的民事合同,参照本规则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