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加强执法文件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经省局2023年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衔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细则》(赣市监规〔2021〕2号)进行修改:
将第八十七条第五项中的“六十日”修改为“三十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细则〉的通知》解读